一是加大财政投入力度。足额筹措安排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确保县级投入专项扶贫资金规模达到中央和省级扶贫资金规模的60%,或达到40%且增幅超过中央和省级资金增幅。进一步加大新增政府债券用于脱贫攻坚额度,足额用于贫困村或贫困发生较高的非贫困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及其他扶贫项目。
二是健全公告公示制度,中央、省、市、县财政扶贫资金分配结果一律公开,乡、村两级扶贫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情况一律公开,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印发《关于加强扶贫资金监管的意见》,开展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使用审计和专项检查,县审计局对有脱贫任务的乡村3年内轮审一遍,确保资金安全和效益。
三是优化资金拨付流程。将扶贫资金每一步报账所需材料提前告知街道办事处、施工单位,提前准备项目报账材料,做到材料准备与施工进度同步。提前做好扶贫资金申请,验收资金审核批复时间,力争做到资金申请与资金拨付无缝衔接。
四是加强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系统监控力度,落实扶贫项目实施和资金支出进度旬、月报制度,在确保项目质量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专项扶贫资金年度支出进度达到92%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