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运用财政政策,积极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PPP)合作模式,通过推动中小企业融资等,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的投资和运营。政府通过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事先公开的收益约定规则,使投资者有长期稳定收益。投资者按照市场化原则出资。投资者可以通过银行贷款、企业债、项目收益债券、资产证券化等市场化方式举债并承担偿债责任。政府对投资者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相关责任,不承担投资者的偿债责任。
二是创新机制,推进政府投融资改革。严格落实政府举债担保规定,稳妥安排政府投资项目,对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实施动态监控管理,防范债务风险;做好涉企资金基金化改革,充分发挥城市发展运营基金作用,支持企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全力支持平台公司转型,依法利用平台资金,支持重点项目建设;建立重大项目全过程投资评审和审计跟踪机制,管好用好有限的财政资金,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在确保债务风险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向上级财政部门争取项目收益和融资自求平衡的专项债,通过适度发行债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