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监督检查局 | 发布时间:2017-08-03 17:05:44
省财政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抽查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对象 |
抽查比例 |
抽查频次 |
抽查方式 |
抽查内容 |
备注 |
1 |
财政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
《河南省财政监督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5号)第十一条第一项: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财政监督:(一)财政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执行情况。 |
省财政厅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
5%以内 |
1次/年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 |
1.财政、财务、会计等事项;2.财政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执行情况。 |
|
2 |
财政收入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修正本)第八十八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的编制、执行,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修正本)第五十三条:对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依法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依法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按照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并将结果及时回复有关机关。《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第十六条第三项: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三)税收收入、政府非税收入等政府性资金的征收、管理情况。 |
省财政厅 |
预算收入征收、管理部门和单位,税收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非税收入缴纳义务人 |
至少5%(非税收入5%以内) |
1次/年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 |
1.税收收入、政府非税收入等政府性资金征收、管理情况;2.财政收入法规、政策执行情况。 |
|
3 |
财政票据监督检查 |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第三十七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制度,对财政票据印制、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
省财政厅 |
财政票据印刷企业、领购单位 |
5%以内 |
1次/年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 |
1.是否存在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情况;2.是否存在转让、出借、串用、代开财政票据情况;3.是否存在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票据情况;4.是否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监制章;5.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生产、使用、伪造财政票据防伪用品的情况;6.是否存在违反财政票据管理相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
|
4 |
财政支出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修正本)第五十七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第八十八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的编制、执行,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
省财政厅 |
管理、申报、使用中央、省级财政资金的单位、个人和省级预算单位 |
至少5% |
1次/年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 |
1.财政、财务、会计等事项;2.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3.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 |
|
5 |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修正本)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第五十九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三)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六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
省财政厅 |
采购代理机构 |
10%-30% |
1次/年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 |
代理省级政府采购业务的执业情况。 |
近3年内检查过的代理机构不再重复检查。 |
6 |
社会保险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七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
省财政厅 |
各级社会保险基金征收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市县财政部门 |
10% |
1次/年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 |
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内的基金收支、结余、投资运营情况。 |
|
7 |
国有资产收益收支及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
《河南省财政监督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5号)第十一条第七项: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财政监督:(七)国有资产收益收支及管理情况。 |
省财政厅 |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 |
5%以内 |
1-2次/年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 |
1.国有资产处置和对外有偿使用行为是否按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2.国有资产处置和对外有偿使用行为是否符合规定。 |
|
8 |
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项目财务收支监督检查 |
《河南省财政监督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5号)第十一条第十项: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财政监督:(十)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 |
省财政厅 |
在建项目实施单位和有关机构、个人 |
20%以内 |
1次/年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 |
1.转贷协议、执行协议签署情况和贷款协定、项目协议履行情况;2.转贷担保机制建立情况和还款责任落实情况;3.政府外债预算和限额管理执行情况;4.贷款、赠款资金的支付、提取和使用情况;5.还贷资金的筹措、落实情况和债务偿还情况。 |
|
9 |
会计监督检查 |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10号)第三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会计监督检查,并依法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跨行政区域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确定,由相关的财政部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财政部门指定管辖。上级财政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财政部门管辖的案件,下级财政部门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可以报请上级财政部门管辖。 |
省财政厅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及其他组织 |
根据财政收支和实际工作确定 |
1次/年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 |
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2.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4.会计工作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
|
10 |
地方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和财务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
《河南省财政监督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5号)第十一条第十三项: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财政监督:(十三)地方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和财务管理情况。 |
省财政厅 |
地方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
至少5% |
按照省级财政部门年度计划开展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 |
是否存在违反资产财务监管有关规定的行为。 |
|
11 |
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 |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第四十三条: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一)会计师事务所保持设立条件的情况;(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备案事项的报备情况;(三)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情况;(四)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
省财政厅 |
会计师事务所 |
30%以内 |
1次/年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 |
1.是否符合设立条件;2.合伙人或股东是否具备条件;3.主任会计师是否具备任职资格;4.备案事项报备情况;5.执业质量情况;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
12 |
资产评估监督检查 |
1.《资产评估法》第四十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监督管理评估行业,对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将处罚情况及时通报有关评估行业协会,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2.《河南省财政监督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六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事项。 3.财政部制定出台的资产评估行业监督管理办法。 |
省财政厅 |
资产评估机构 |
10-30% |
1次/年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 |
资产评估机构执行《资产评估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等情况。 |
|
13 |
农业综合开发检查 |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第六条第三款:省级农发机构负责管理和指导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拟定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具体政策和发展规划,分配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组织开展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确定本地区各级农发机构的管理职责,对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进行监管。第四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和各级农发机构应当加强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的预算绩效管理。第四十九条:各级农发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审计部门、财政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
省财政厅 |
省辖市和县级农发机构 |
至少2/3省辖市农发机构,在被抽查的各省辖市中抽查不超过30%的县级农发机构 |
1次/年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 |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