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监督检查局 | 发布时间:2017-05-25 16:22:13
当事人:
河南正延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及身份证号:王彦光41010373****133
单位代码:410192200000739
根据《日博备用网址关于开展2016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豫财监〔2016〕82号),我厅于2016年7月12日至2016年8月20日对你所2015年1月至2016年4月执业质量进行了检查,并于2017年3月27日下发了《日博备用网址行政处罚告知书》(豫财监〔2017〕31号),你所在法定时间内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我厅不予采纳。现将处罚决定通知如下:
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
1、你所于2015年8月2日对XXX公司出具的豫正延审字(2015)第131号、132号、133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中未见任何审计程序直接发表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你所于2015年3月23日对XXX公司出具的豫正延审字(2015)第030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审计基准日被审计单位货币资金1,942,137.38元,占资产总额的5.41%,其中现金42,153.13元,银行存款1,899,984.25元,未对现金进行监盘,银行存款未函证,未获取对账单;应收账款12,739,122.60元,占资产总额的35.51%,未函证,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存货15,366,145.65元,占资产总额的42.84%,仅编制了审定表和明细表,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固定资产4,177,023.40元,占资产总额的11.64%,仅编制了审定表和明细表,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应付账款13,486,458.36元,占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额的37.59%,仅编制了审定表和明细表,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
3、你所于2015年4月24日对XXX公司出具的豫正延审字(2015)第064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审计基准日被审计单位货币资金3,354,776.59元,占资产总额的6.29%,其中现金353,225.20元,银行存款3,001,551.40元,未编制银行存款明细表,仅获取一户233.87元银行对账单,未实施函证程序;应收票据7,577,564.95元,占资产总额的14.21%,未编制明细表、未获取票据备查簿;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合计18,015,736.21元,占资产总额的33.77%,仅编制了程序表、审定表和抽查表,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存货17,296,928.60元,占资产总额的32.43%,仅编制了程序表、审定表和抽查表,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固定资产7,098,139.25元,占资产总额的13.31%,未盘点,未实施折旧测算,未取得固定资产所属权证证书。
4、你所于2016年3月20日对XXX公司出具的豫正延专审字(2016)第005号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审计基准日被审计单位固定资产65,839,663.07元,占资产总额的89.72%,未实施折旧测算,未取得固定资产所属权证证书;主营业务收入15,327,896.98元、主营业务成本14,226,958.76元,仅编制了程序表、审定表,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通过恰当的方式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得出合理的结论,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如果存货对财务报表是重要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审计程序,对存货的存在和状况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四)执行抽盘。”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五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的规定。
根据《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部分》“一、违反《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六十四条的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的情形和处罚标准……(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2、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此情节认定为“情节严重”。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六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和《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部分》“一、违反《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六十四条的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的情形和处罚标准……(一)2、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裁量处罚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暂停经营业务三至九个月”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所予以暂停执业6个月。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