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监督检查局 | 发布时间:2017-05-25 16:17:32
当事人:
宁成民,身份证号码:4112191963****0054
所在单位:义马市新义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单位代码:91411281877360176X
根据《日博备用网址关于开展2016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豫财监〔2016〕82号),我厅于2016年7月13日至2016年7月15日,对由你本人签章的下述审计报告进行了检查,并于2017年3月27日下发了《日博备用网址行政处罚告知书》(豫财监〔2017〕21号),你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现将处罚决定通知如下:
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
1、你所于2016年4月1日对XXX公司出具的义会审字[2016]第02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审计基准日被审计单位货币资金、预付账款、存货、固定资产合计123,774,280.29元,占资产总额的95.04%,仅编制了审定表、凭证抽查表,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合计19,228,335.24元,占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额的16.74%,仅编制了审定表、凭证抽查表,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主营业务收入185,752,497.50元,仅编制了审定表,凭证抽查表,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
2、你所于2016年4月1日对XXX公司出具的义会审字[2016]第03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审计基准日被审计单位货币资金、预付账款、存货、固定资产合计183,024,936.22元,占资产总额的84.87%,仅编制了审定表,凭证抽查表,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合计33,465,067.23元,占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额的15.52%,仅编制了审定表、凭证抽查表,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主营业务收入290,708,752.60元,仅编制了审定表、凭证抽查表,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
3、你所于2015年4月7日对XXX公司出具的义会专字[2015]第03-1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审计基准日被审计单位预付账款145,833.32元,占资产总额的0.13%,仅编制了审定表、凭证抽查表,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发放贷款89,127,000元,占资产总额的85.50%,仅编制了审定表,凭证抽查表,部分主要项目明细表,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固定资产641,203.30元,占资产总额的0.62%,仅编制了审定表、凭证抽查表和明细表,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营业务收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所得税费用、资产减值损失,上述科目仅编制在一张审定表上,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
4、你所于2015年4月22日对XXX公司出具的义会审字[2015]第14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审计基准日被审计单位货币资金2,182,147.05元,占资产总额的3.40%,其中银行存款1,335,605元,获取了125,195.32元的银行对账单,其余未函证,未获取银行对账单;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固定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合计62,676,320.18元,占资产总额的96.60%,仅编制了审定表、凭证抽查表,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应交税费合计2,654,326.89元,占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额的4.05%,仅编制了审定表、凭证抽查表,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通过恰当的方式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得出合理的结论,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如果存货对财务报表是重要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审计程序,对存货的存在和状况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四)执行抽盘。”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五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的规定。
根据《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部分》“……二、违反《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的情形和处罚标准……(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2、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此情节认定为“情节严重”。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六十五条“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和《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部分》“……二、违反《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的情形和处罚标准……(一)2、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裁量处罚标准:对注册会计师暂停执业三至九个月”的规定,我厅决定对签字注册会计师宁成民予以暂停执业6个月。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