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会计处 | 发布时间:2017-05-22 10:30:0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暂行办法》(财会〔2010〕2号)以及《财政部 证监会关于调整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条件的通知》(财会〔2012〕2号)的规定,对你所报送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郑州分所申请执业许可的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现批复如下:
一、许可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郑州分所从事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颁发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分所执业证书编号:110101364101。
二、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郑州分所负责人:汪洋。
三、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郑州分所办公地点: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鼎路78号3号楼1单元28层2801、2802、2803、2804、2805。
四、分所为非独立法人的业务机构,你所应对分所的业务活动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此复。
2017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