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监督检查局 | 发布时间:2017-05-09 18: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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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财监[2016]69号
当事人:
李慧颖,身份证号码:4123011969****0029
所在单位:河南省联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单位代码:91410802681764320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5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豫财监〔2015〕162号)的精神,我们于
一、你于
二、你于
三、你于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通过恰当的方式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得出合理的结论,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12号—函证》第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应收账款对财务报表不重要,或函证很可能无效。如果认为函证很可能无效,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和《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五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三)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的规定。
根据《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部分》“……二、违反《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的情形和处罚标准……3、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此情节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六十五条“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和《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部分》“……二、违反《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的情形和处罚标准……3、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裁量处罚标准:予以警告,可以暂停执行业务一年以下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规定,我厅决定对签字注册会计师李慧颖予以警告。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