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监督检查局 | 发布时间:2017-05-09 18: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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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财监[2016]67号
当事人:
河南联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及身份证号:吉得志4108251952****005X
单位代码:914108026817643204
根据《日博备用网址关于开展2015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豫财监〔2015〕162号),我们于
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1、你所于
2、你所于
3、你所于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通过恰当的方式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得出合理的结论,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12号—函证》第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应收账款对财务报表不重要,或函证很可能无效。如果认为函证很可能无效,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和《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五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三)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的规定。
根据《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部分》“一、违反《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六十四条的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的情形和处罚标准……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此情节认定为“情节严重”。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六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和《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部分》“一、违反《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六十四条的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的情形和处罚标准……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裁量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可以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所予以警告,并处没收违法所得45,750元。
你单位应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我厅开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没款45,750元缴入省级国库焦作市中心支库。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