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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博备用网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财监[2016]66号

来源:监督检查局   |   发布时间:2017-05-09 17:5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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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财监[2016]65号

当事人:

刘海波身份证号码:41292775****057

所在单位:河南金慧桥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单位代码:91411326798224053P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5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豫财监〔2015〕162号),我们于2015年7月27日至2015年8月17日对你所2014年1月至2015年4月执业质量进行了检查,并于2016年1月31日下发了《日博备用网址行政处罚告知书》(豫财监〔2016〕17号),你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现将处罚决定通知如下:

一、你于2015年3月2日对XXX公司2014年财务报表出具的豫金慧桥会审字[2015]第1-2-11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基准日被审计单位应收账款1,680,126,00元,其他应收款2,719,807元,共计4,399,933元,占资产总额的28.49%,仅编制了审定表、明细表,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存货5,213,065.90元,占资产总额的 33.76%,仅编制了审定表,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固定资产净值4,187,494.04元,占资产总额的27.32%,仅编制了审定表、明细表,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应付账款2,265,804.48元、其他应付款3,310,259.06元,合计5,576,063.54元,占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额的14.67%,仅编制了审定表、明细表,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主营业务收入5,402,514.89元、主营业务成本3,192,809.46元,仅编制了审定表, 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

二、你于2015年3月2日对XXX公司2014年财务报表出具的豫金慧桥会审字[2015]第1-1-76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基准日被审计单位应收账款953,246.80元,仅编制了审定表、明细表,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固定资产净值22,961,744.80元,占资产总额的56.07%,仅编制了审定表、明细表,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其他应付款7,280,799.61元,占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额的17.75%,仅编制了审定表、明细表,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主营业务收入30,484,526.80元、主营业务成本27,600,313.64元,仅编制了审定表,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

三、你于2015年2月6日对XXX公司2014年财务报表出具的豫金慧桥会审字[2015]第1-1-23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基准日被审计单位应收账款3,402,819.36元、存货2,595,981.79元、固定资产净值7,836,784元、在建工程3,163,804元,合计16,999,389.15元,占资产总额的70.73%,仅编制了审定表,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短期借款5,000,000元、应付账款2,380,671.25元,合计7,380,671.25元,占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额的30.71%,仅编制了审定表,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

四、你于2015年1月20日对XXX公司2014年财务报表出具的豫金慧桥会审字[2015]第1-1-10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基准日被审计单位货币资金1,125,879.22元,占资产总额的8.32%,其中现金167,699.10元,银行存款958,180.12元,未函证,未实施货币资金大额查验和截止测试程序;应收账款1,385,976.26元、存货1,960,015.54元、固定资产净值8,071,349.71元,合计11,417,341.51元,占资产总额的87.09%,仅编制了审定表和部分科目简单的明细表,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短期借款5,000,000元、其他应付款1,139,019.94元,合计6,139,019.94元,占负债和所者权益总额的45.35%,仅编制了审定表,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主营业务收入27,589,875.25元、主营业务成本21,433,418.91元、管理费用1,913,341.89元,仅编制了审定表,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

五、你于2015年4月8日对XXX公司2012年财务报表出具的豫金慧桥会审字[2015]第1-2-61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基准日被审计单位应收账款812,952.40元,占资产总额的5.36%,仅编制了审定表、明细表,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存货2,836,582元,占资产总额的18.69%,仅编制了审定表,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固定资产净值11,394,100元,占资产总额的75.06%,仅编制了审定表和固定资产数量抽查表,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短期借款3,000,000元,占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额的19.76%,仅编制了审定表,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主营业务收入2,536,240元、主营业务成本2,019,502.51元,仅编制了审定表,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

六、你于2014年12月12日对XXX公司2013年财务报表出具的豫金慧桥会审字[2014]第1-2-37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基准日被审计单位货币资金2,423,249.16元,占资产总额的3.16%,其中现金2,302,339.37元,银行存款120,909.79元,未获取银行对账单,未函证,未实施截止测试程序;应收账款72,710,361.59元、其他应收款492,077.40元,合计73,202,438.99元,占资产总额的95.41 %,仅编制了审定表、明细表,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固定资产净值1,096,930.55元,占资产总额的1.43%,仅编制了审定表,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其他应付款23,378,386.73元,占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额的30.47%,仅编制了审定表、明细表,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主营业务收入11,912,546.66元、主营业务成本8,015,432.29元、管理费用610,213.60元,仅编制了审定表,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

七、你于2015年3月24日对XXX公司2014年财务报表出具的豫金慧桥会审字[2015]第1-1-06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基准日被审计单位应收账款6,976,423元,占资产总额的15.40%,仅编制了审定表、明细表,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存货13,576,284元,占资产总额的29.97%,仅编制了审定表,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固定资产净值21,149,006元,占资产总额的57.15%,仅编制了审定表,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短期借款13,000,000元,占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额的28.70%,仅编制了审定表,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主营业务收入51,139,030元,仅编制了审定表,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

八、你于2014年1月16日对XXX公司2013年财务报表出具的豫金慧桥会审字[2014]第1-2-06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基准日被审计单位货币资金2,874,573.89元,占资产总额的3.69%,其中现金1,302,587.09元,银行存款1,571,986.80元,未实施现金、银行存款抽查程序,未函证,未获取银行对账单,未实施货币资金大额查验和截止测试程序;应收账款72,126,587.96元,占资产总额的92.63 %,仅编制了审定表、明细表,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固定资产净值1,052,437.61元,占资产总额的1.35%,仅编制了审定表,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其他应付款22,278,598.78元,占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额的28.61%,仅编制了审定表、明细表,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主营业务收入12,879,543.98元、主营业务成本8,642,179.75元、管理费用654,849.09元,仅编制了审定表、明细表,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

九、你于2015年4月21日对XXX公司2014年财务报表出具的豫金慧桥会审字[2015]第1-1-75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基准日被审计单位货币资金156,438.60元,占资产总额的0.30%,其中现金2,689.60元,银行存款153,749元,未函证,未获取银行对账单;应收账款897,650.90元、其他应收款2,135,000元、存货2,273,546.60元、固定资产净值36,598,434.60元、在建工程10,654,365.89元,合计52,558,997.99元,占资产总额的99.70%,仅编制了审定表,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应付账款1,036,555.06元,占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额的1.97%,仅编制了审定表,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主营业务收入6,326,456元、主营业务成本5,273,733.72元、营业费用126,526.12元、管理费用146,141.13元,仅编制了审定表,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

十、你于2014年3月25日对XXX公司2013年财务报表出具的豫金慧桥会审字[2014]第1-1-38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基准日被审计单位货币资金100,000元,占资产总额的9.22%,其中现金100,000元,仅编制了审定表、凭证抽查表、盘点表,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固定资产净值984,232元,占资产总额的90.78%,仅编制了审定表、明细表,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其他应付款984,232元,占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额的90.78%,仅编制了审定表、明细表,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主营业务收入765,000元、主营业务成本695,600元、管理费用69,400元,仅编制了审定表、明细表,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

十一、你于2015年3月13日对XXX公司2014年财务报表出具的豫金慧桥会审字[2015]第1-1-47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基准日被审计单位货币资金1,372,096.21元,占资产总额的1.75%,其中现金1,044,026.53元,银行存款328,069.68元,仅编制了审定表、明细表、现金盘点表;应收账款7,651,809.41元,预付账款2,650,186.50元、存货9,581,627.61元、固定资产净值37,672,443.58元、在建工程14,201,971.20元,合计71,758,038.30元,占资产总额的91.65%,仅编制审定表,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短期借款31,400,000元,占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额的40.11%,仅编制审定表,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损益类所有科目,仅编制审定表,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

十二、你于2014年5月23日对XXX公司2013年财务报表出具的豫金慧桥会审字[2014]第1-1-61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基准日被审计单位货币资金1,026,877.52元,占资产总额的47.76%,其中现金37,245.22元,银行存款989,632.30元,仅编制审定表,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应收账款1,123,250元,占资产总额的52.24%,仅编制审定表,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主营业务收入1,225,800元、主营业务成本1,041,930元、营业费用110,768.71元,仅编制审定表,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

十三、你于2014年6月10日对XXX公司2013年财务报表出具的豫金慧桥会审字[2014]第1-1-62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基准日被审计单位货币资金325,131.35元,占资产总额的2.31%,其中现金26,350.36元,银行存款298,780.99元,仅编制了审定表、现金盘点表,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预付账款1,886,423.23元、其他应收款4,312,542.69元、存货2,451,593.25元、固定资产净值5,092,989.43元,合计13,743,548.60元,占资产总额的97.69%,仅编制审定表,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应付账款2,451,246.26元、其他应付款1,524,242.76元,合计3,975,489.02元,占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额的28.26%,仅编制审定表,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主营业务收入12,464,592.37元、主营业务成本9,473,090.20元、营业费用461,189.92元、管理费用523,512.88元,仅编制审定表,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

十四、你于2014年5月23日对XXX公司2013年财务报表出具的豫金慧桥会审字[2014]第1-2-22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审计基准日被审计单位货币资金1,298,254.66元,占资产总额的6.73%,其中现金986,410.58元,银行存款311,844.08元,仅编制了审定表、明表表、盘点表,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应收账款1,514,256.32元、其他应收款1,142,625.74元、存货12,744,752.78元、固定资产净值2,582,943.54元,合计17,984,578.38元,占资产总额的93.26%,仅编制了审定表和明细表,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应付账款901,295.26元、其他应付款1,918,958.64元,合计2,820,253.90元,占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额的15.62%,仅编制了审定表和明细表,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损益类所有科目仅编制了审定表,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

十五、你于2014年5月23日对XXX公司2013年财务报表出具的豫金慧桥会审字[2014]第1-1-66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基准日被审计单位货币资金386,297.66元,占资产总的额1.99%,其中现金38,976.56元,银行存款347,321.10元,未函证,未实施截止测试程序;应收账款165,450.50元、其他应收款900,000元、存货6,030,214.65元、固定资产净值11,592,800.91元,合计18,688,466.06元,占资产总额的96.19%,仅编制了审定表,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其他应付款5,274,170.19元,占资产总额的27.15%,仅编制了审定表,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主营业务收入13,522,040.75元、主营业务成本10,952,853.01元,仅编制了审定表,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和《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五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的有关规定。

根据《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部分》“……二、违反《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的情形和处罚标准……3、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此情节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六十五条“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和《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部分》“……二、违反《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的情形和处罚标准……3、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裁量处罚标准:予以警告,可以暂停执行业务一年以下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规定,我厅决定对签字注册会计师刘海波予以暂停执业3个月。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