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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许可洛阳汉兴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执业的批复

来源:会计处   |   发布时间:2017-03-02 08:3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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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财会〔20171

洛阳汉兴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的规定,对你所报送的执业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现批复如下:

一、许可洛阳汉兴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从事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执业证书编号:41030034

二、洛阳汉兴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组织形式为普通合伙。

三、洛阳汉兴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合伙人姓名及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梁保国(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410300070012)白新立(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410300070004)陈伟(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410300070005)

四、洛阳汉兴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主任会计师兼执行合伙人为:梁保国;办公场所为:新安县审计局四楼

请你所按规定执业。终止执行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的,应当向审批机关交回执业证书。交回执业证书后,企业主体持续存在的,应当变更工商登记名称,不得在企业名称中继续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字样。

2017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