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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许可河南海大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执业的批复

来源:会计处   |   发布时间:2017-03-02 08:5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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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财会〔20176

河南海大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的规定,对你所报送的执业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现批复如下:

一、许可河南海大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从事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执业证书编号:41010142

二、河南海大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组织形式为普通合伙。

三、河南海大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合伙人姓名及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常春锋(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410001400001)周桂平(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410000850006)

四、河南海大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主任会计师兼执行合伙人为:常春锋;办公场所为: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28号院7号楼1单元181802

请你所按规定执业。终止执行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的,应当向审批机关交回执业证书。交回执业证书后,企业主体持续存在的,应当变更工商登记名称,不得在企业名称中继续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字样。

2017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