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会计处 | 发布时间:2016-12-02 15:53:56
各省辖市财政局、有关县(市)财政局:
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0号)规定,依据《关于印发新版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样式及有关要求的通知》(财会〔2016〕8号)和《关于使用“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开展相关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6〕19号)要求,决定更换新版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一、换证范围
全省范围内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持有效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机构。
二、换证时间
此次换证工作2016年6月15日开始,2017年6月30日截止。届时旧版证书作废。
三、换证办法
全省范围内持有效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机构务必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http://dljz.mof.gov.cn/),点击“代理记账入口”,首次登陆需要先注册。点击“注册”按钮,填写相关信息,详情请查阅《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代理记账机构操作手册》(见附件1)。
四、有关要求
(一)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各省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办理。请各省辖市、有关县(市)财政局按照程序规定开展工作,详情请查阅《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财政部门操作手册》(见附件2)。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当地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从2016年起,省财政厅原批准设立的代理记账机构,按属地原则,由当地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管。
(三)请各级财政部门认真贯彻《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0号),并及时将换发新版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相关信息及时告知本辖区代理记账机构,认真做好申报材料审核、代理记账机构审批、信息变更和年度备案等工作,切实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督管理。
附件:1.《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代理记账机构操作手
册》
2.《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财政部门操作手册》
2016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