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许可中审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州分所执业的批复
来源:会计处 |
发布时间:2016-03-10 09:53:26
豫财会〔2016〕1号
中审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我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暂行办法》(财会〔2010〕2号)以及《财政部 证监会关于调整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条件的通知》(财会〔2012〕2号)的规定,对你所报送的中审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州分所申请执业许可的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现批复如下:
一、许可中审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州分所从事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颁发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分所执业证书编号:120100114102。
二、中审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州分所负责人为:赵建中。
三、中审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州分所办公地点为:河南省郑州航空港实验区新港大道与人民路交叉口智能终端手机产业园1号楼2楼。
四、分所为非独立法人的业务机构,你所应对分所的业务活动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此复。
2016年2月5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