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会计处 | 发布时间:2016-03-04 16:00:41
豫财会〔2016〕2号
我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暂行办法》(财会〔2010〕2号)以及《财政部 证监会关于调整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条件的通知》(财会〔2012〕2号)的规定,对你所报送的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河南分所申请执业许可的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现批复如下:
一、许可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河南分所从事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颁发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分所执业证书编号:110001704101。
二、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河南分所负责人为:井卫斌。
三、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河南分所办公地点为: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东、陇海路北世纪联华超市广场A座一单元12层1203室。
四、分所为非独立法人的业务机构,你所应对分所的业务活动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此复。
2016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