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会计处 | 发布时间:2016-03-04 16:13:54
豫财会〔2016〕3号
我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暂行办法》(财会〔2010〕2号)以及《财政部 证监会关于调整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条件的通知》(财会〔2012〕2号)的规定,对你所报送的中建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所申请执业许可的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现批复如下:
一、许可中建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所从事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颁发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分所执业证书编号:110001884101。
二、中建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所负责人为:王正旺。
三、中建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所办公地点为: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任砦北街1号楼4层401号。
四、分所为非独立法人的业务机构,你所应对分所的业务活动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此复。
2016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