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监督检查局 | 发布时间:2016-02-17 08:57:24
注册会计师:唐晓菊
性别:女 年龄:41岁
所在单位:河南中诺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住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港湾路1号院32号楼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日博备用网址关于开展2013年会计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豫财监〔2013〕233号)精神,我厅于2013年7月8日至2013年8月7日对由你本人签章的下述审计报告进行了检查。并于2014年2月20日下发了《日博备用网址行政处罚告知书》(豫财监〔2014〕66号),你在法定时间内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我厅采纳了合理部分。现将处罚决定通知如下:
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1、你于2012年3月6日对某公司出具了豫中诺信会审字(2012)第036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基准日被审计单位货币资金余额为390,761.42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19.07%。银行存款余额中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账面存款余额为367,859.47元,银行对账单显示,截至审计基准日银行对账单余额为1,929,991.89元,两者相差1,562,132.42元,对此重大不符事项,审计人员未进行审计调整,也未在审计报告中披露。固定资产净值770,682.21元,占资产总额37.62%,有固定资产明细表、盘存表、折旧计算表,未对折旧进行分析性测算。无形资产净值143,280.16元,占资产总额6.99%,应摊销28,656.03元,未对摊销进行分析性测算。递延资产402,491.60元,占资产总额19.64%,编制了程序表、审定表、明细表、抽查表,在审计过程注意到递延资产系提取的职业风险金,计入到递延资产科目,对此应计入管理费用的事项,审计人员未进行审计调整,也未在审计报告中披露。主营业务收入编制了程序表、审定表、明细表、抽查表,未对本期的主营业务收入、与上期的主营业务收入进行比较,并分析异常变动项目的原因;未比较本期各月各类主营业务收入的波动情况,未分析其变动趋势是否正常,未进行截止测试。管理费用编制了程序表、审定表、明细表、抽查表,未对管理费用实施本期与上期的比较分析性程序;未实施本期各月份的比较分析程序,未实施截止测试。管理费用-其他列支金额4,354,230.00元,占管理费用总额的59.13%,对管理费用未抽查、未关注。
2、你于2013年3月6日对某公司出具的豫中诺信会审字(2013)第048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基准日被审计单位货币资金余额为1,168,614.70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42.45%。编制了程序表、审定表、明细表、抽查表及银行对账单。其中银行存款余额中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账面存款余额为1,096,859.47 元,银行对账单显示,截至审计基准日银行对账单余额合计为2,185,413.83元,两者相差1,088,554.36元,对此重大不符事项,审计人员未进行审计调整,也未在审计报告中披露。固定资产净值726,571.40元,占资产总额26.39%,有固定资产明细表、盘存表、折旧计算表,未对固定资产折旧进行分析性测算。无形资产净值143,280.16元,占资产总额6.99%,应摊销28,656.03元,未对摊销进行分析性测算,2012年未进行摊销。递延资产666,625.37元,占资产总额24.22%,在审计过程中注意到递延资产系提取的职业风险金,其中245,448.32元计入到递延资产科目,对此应计入管理费用的事项,你所审计人员未进行审计调整,也未在审计报告中披露。主营业务收入编制了程序表、审定表、抽查表,未对本期的主营业务收入与上期的主营业务收入进行比较,并分析异常变动项目的原因;未比较本期各月各类主营业务收入、成本的波动情况,未分析其变动趋势是否正常,未进行截止测试。管理费用编制了程序表、审定表、明细表、抽查表,未对管理费用实施本期与上期的比较分析性程序;未实施本期各月份的比较分析程序,未实施截止测试。管理费用-其他列支金额6,554,230.00元,占管理费用总额的75.14%,对管理费用未抽查、未关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通过恰当的方式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得出合理的结论,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五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三)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报、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明知委托人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二、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我厅决定对签字注册会计师唐晓菊予以警告。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