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河南太平洋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郑州市金水区纬五路38号
邮 编:450008
法定代表或负责人:赵玉萍
联系电话:0371-65350260
你公司在2015年6月19日洛阳师范学院伊滨校区二期工程中央空调末端设备采购项目(招标采购编号为:豫财招标采购-2015-633)招标采购活动中,成为中标人,中标金额13279340元。
10月14日我厅接到举报,反映你公司在洛阳师范学院伊滨校区二期工程中央空调末端设备采购项目中提供虚假业绩合同。经查,你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三份业绩合同,分别是你公司与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成都一汽富维海拉车灯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经与有关公司调查核实,证明为虚假合同,同时,你公司也已主动承认。
以上事实有招标材料、投标文件、评标报告及有关公司证明材料、你公司的情况说明为证,事实清楚。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鉴于你公司有配合调查表现,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财政部关于〈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的通知》(财法〔2013〕1号)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以及《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对你公司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七的罚款(92955.38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两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5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