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河南振育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郑州市金水区政六街22号院8号楼215房
邮 编:450006
法定代表或负责人:吕修勤
联系电话:0371-55637710
你公司在2014年6月参与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测设备采购项目(豫财招标采购2014-409号)采购活动,成为A包和D包的中标人,中标金额分别为1,580,000.00元和1,395,000.00元。2014年7月14日,你公司与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签订合同,截止目前,合同已履行完毕。经调查,你公司提供与河南农业职业学院和河南信息工程学院所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为虚假合同,系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中标金额共计2,975,000.00元,已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中标无效。
以上事实有投标文件、评标报告及你公司等相关当事人证明材料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但在调查过程中,你公司有主动配合情节,依法拟对你公司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14,875.0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