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河南省新桥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郑州市金水区经五路15号
邮 编:450003
法定代表或负责人:涂新宏
联系电话:0371-55137858
2014年12月消费日报网报道“河南一招投标上演‘一家亲’”,反映中标单位和招标代理公司竟都是他们自己人。
经查,你公司在2013年9月25日受河南省地质调查院委托,就河南省地质调查院专用设备采购项目(豫财招标采购2013-1178号)进行重力仪、取样包招标采购,中标人为郑州美加中贸易有限公司,中标金额2,639,000.00元。同时,你公司在2013年9月25日受河南省地质调查院委托,进行双频激电仪和野外生产调度指挥系统采购,中标人亦为郑州美加中贸易有限公司,中标金额960,000.00元。
在调查过程中,你公司拒不提供投标人河南轻工进出口公司的投标文件,声称遗失,但未提供有关遗失的证明材料。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的规定,应予处罚。
2014年12月26日前,你公司的股东为两名自然人,一人为涂新宏,另一人为侯志刚,其中涂新宏为执行董事兼经理,侯志刚为监事;而2014年12月23日前,中标供应商郑州美加中公司的股东与你公司的股东相同,亦为侯志刚和涂新宏,侯志刚是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涂新宏为监事。2014年12月23日,美加中公司股东中的侯志刚变更为陈中阳;同月26日,你公司股东中的涂新宏变更为王瑞。《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但在这本次招标中,郑州美加中公司不仅参与投标而且中标。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关于 “违反前两款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的规定,认定中标无效。
以上事实有投标文件、招标评标综合报告、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及你公司等相关当事人证明材料为证。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规定,依法拟对你公司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两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处以5万元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5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