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16-01-20 10:11:13
根据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人补贴制度的通知》,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原则上是指80岁以上(含80岁)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等人员,需经县、乡级民政部门核定;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原则上是指60岁以上的失能老年人,需经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鉴定核定。各市县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老龄化程度、财力状况,因地制宜制定经济困难的高龄和失能等老年人的补贴政策,做好新出台的补贴政策与其他老年人社会保障政策的衔接。(河南日报记者 郭海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