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企业处 | 发布时间:2015-12-25 17:42:48
豫财企〔2015〕5号
洛阳天祥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
经调查,你单位因违反了《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4号)的有关规定,我厅于2015年1月5日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豫财企罚决〔2015〕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4号)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我厅决定撤销你单位资产评估资格。请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10日内将《资产评估资格证书》交回我厅,办理资产评估资格注销手续,同时不得继续从事资产评估业务。请提交评估业务档案保管方案,并妥善保管评估业务档案。
特此通知。
2015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