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监督检查局 | 发布时间:2015-12-25 16:49:44
注册会计师: 王书锋
性别:男 年龄:43
所在单位:襄城华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住址:河南省襄城县城关镇首山大道42号附4号
根据《日博备用网址关于开展2014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豫财监〔2014〕175号),我厅于2014年6月30日至2014年8月16日对你所2013年1月至2014年4月期间的执业质量等进行了检查,发现由你本人签名的下述审计报告存在问题,并于2015年3月2日下发了《日博备用网址行政处罚告知书》(豫财监〔2015〕49号),你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现将处罚决定通知如下:
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
1、你于
2、你于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五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的规定。
根据《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部分》“……(二)违法行为的情形和处罚标准……2、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此情节认定为“情节严重”。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我厅决定对签字注册会计师王书锋予以警告。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