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监督检查局 | 发布时间:2015-12-25 09:51:38
注册会计师:马中伟
性别:男 年龄:35
所在单位:南阳福盛泰会计师事务所
住址:南阳市汉冶村农行家属院18号
根据《日博备用网址关于开展2014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豫财监〔2014〕175号),我厅于2014年6月30日至2014年7月30日对你所2013年1月至2014年4月期间的执业质量等进行了检查,发现由你本人签名的下述审计报告存在问题,并于2015年3月2日下发了《日博备用网址行政处罚告知书》(豫财监〔2015〕24号),你在法定时间内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我厅采纳了合理部分。现将处罚决定通知如下:
一、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你于2014年3月20日对镇平县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宛福审字〔2014〕第11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审计基准日被审计单位存货期末余额2,225,220元,盘存报废金额为1,760,136.82,未进行审计调整,也未在审计报告中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通过恰当的方式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得出合理的结论,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中华人民共合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明知委托人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其他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五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三)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二、审计程序不完善,审计证据不充分
你于2013年5月1日对南阳市瑜信物资有限公司出具的宛华审字〔2013〕第14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审计基准日被审计单位货币资金余额为338,364,605.15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63.51%。99.04%的银行存款未获取对账单;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报表项目,仅获取了相应科目的明细表,未对被审计单位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我厅决定对签字注册会计师马中伟予以警告。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