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会计处 | 发布时间:2015-12-18 18:26:18
豫财会〔2015〕23号
张萍、吴玲:
你们报送的关于申请设立河南首佳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准予设立河南首佳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组织形式为合伙制。
二、河南首佳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合伙人为:
张萍(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410000290018)
吴玲(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410001000006)。
三、河南首佳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主任会计师兼执行合伙人为:张萍。
四、河南首佳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办公场所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三环149号4幢4单元7层28号。
五、河南首佳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贰佰万元整。
六、河南首佳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经营范围是: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
2015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