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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目录(56项)

来源:信息化管理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15-12-04 14: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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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的处罚
   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恶意串通、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虚假材料、泄露标的等的处罚
   3.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处罚
   4. 采购人未编制采购计划、规避招标、违规确定供应商、未依法管理合同、未依法采用非招标方式等行为的处罚
   5. 供应商违法行为的处罚
   6. 集中采购机构内部制度不健全、依法应当分设分离的岗位和人员未分设分离;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从事营利活动的处罚
   7. 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处罚
   8. 评审专家未依法独立评审、泄露评审情况;应回避而未回避;收受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存在明显不合理或不正当倾向性等行为的处罚
   9.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公告而未公告、不在指定媒体公告、不同媒体公告内容不一致、未按规定期限公告、公告信息不真实、排斥潜在供应商等行为的处罚
   10. 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违反政府采购信息管理行为的处罚
   11. 非法干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处罚
   12. 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不符合设立条件持续时间超过90日的处罚
   13. 资产评估机构申请人或者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14. 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产评估资格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15. 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建立内部管理制度、提取和使用职业风险基金或者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未在限期内报告、未报送有关材料、未配合财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16. 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违法使用资产评估资格证书,以不正当方式开展业务的处罚
   17.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先行回收投资许可的处罚
   18.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先行回收投资的处罚
   19.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违规的处罚
   20.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违规的处罚
   21.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违反规定的处罚
   22. 金融企业不按照规定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显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统一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相抵触,且不按财政部门要求修改的;不按照规定提供财务信息的;拒绝、阻扰依法实施的财务监督的处罚
   23. 金融企业在报送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材料中存在故意漏报、瞒报以及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况的处罚
   24. 未经批准承办有关审计业务的处罚
   25.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的处罚
   26.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27.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28. 会计师事务所向省级财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处罚
   29.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未保持设立条件的处罚
   30.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人及会计师事务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提出申请的处罚
   31.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批准设立的处罚
   32. 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在经营期间未保持设立条件的处罚
   33. 违反规定印制和使用财政票据的处罚
   34. 对企业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等的处罚
   35. 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拒绝修正财务管理制度违规内容的处罚
   36. 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37.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38.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未按规定、执业准则和规则要求出具或拒绝出具有关报告的处罚
   39. 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未按规定列支成本费用,截留、隐瞒、侵占企业收入,分配利润,处理国有资源,清偿职工债务的处罚
   40. 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行为的处罚
   41. 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行为的处罚
   42. 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处罚
   43.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处罚
   44. 被监督对象阻挠、拒绝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实物的处罚
   45.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处罚
   46.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处罚
   47.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处罚
   48.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处罚
   49. 资产评估机构作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处罚
   50.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处罚
   51. 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或被评估单位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虚假报告的处罚
   52. 资产评估机构因过失出具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处罚
   53. 资产评估机构向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索取、收受业务约定书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54. 资产评估机构对其能力进行虚假广告宣传的;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支付回扣或者介绍费的;对委托人、被评估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胁迫、欺诈、利诱的;恶意降低收费的处罚
   55. 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处罚
   56. 资产评估机构泄露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商业秘密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