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标题:关于设立河南宏韬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2015-07-31 11:32:21
来源:会计处 | 发布时间:2015-07-31 11:32:21
豫财会〔2014〕13号
薄红涛、刘彦伟:
你们报送的关于申请设立河南宏韬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准予设立河南宏韬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组织形式为合伙制。
二、河南宏韬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合伙人为:
薄红涛 (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411600080008)
刘彦伟 (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411600070009)。
三、河南宏韬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主任会计师兼执行合伙人为:薄红涛。
四、河南宏韬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办公场所为:河南省内乡县城关镇郦都大道中段。
五、河南宏韬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壹佰万元整。
六、河南宏韬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经营范围是: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
请你们持本批复文件,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登记手续。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