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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设立河南豫弘昌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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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7-31 11:33:18

关于设立河南豫弘昌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批复

来源:会计处   |   发布时间:2015-07-31 11:33:18

豫财会〔201415

吴新明、张颖

你们报送的关于申请设立河南豫弘昌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准予设立河南豫弘昌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组织形式为合伙制。

二、河南豫弘昌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合伙人为:

吴新明 (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410000130019)

张颖 (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410000050032)

三、河南豫弘昌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主任会计师兼执行合伙人为:吴新明

    四、河南豫弘昌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办公场所为:郑州市二七航海路中路163

五、河南豫弘昌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壹佰万元整

六、河南豫弘昌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经营范围是: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

请你们持本批复文件,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登记手续。

此复。

                                  2014年2月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