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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做好新出险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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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7-31 15:18:14

关于做好新出险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农业处   |   发布时间:2015-07-31 15:18:14

根据《水利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有关工作的通知》(办规计〔2014〕269号文)文件精神,为加快推进我省新出险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确保2015年年底基本消除我省小型水库病险问题的总体目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出险小型病险水库范围确定

    此次新出险小型病险水库是指我省未列入2007年以来历次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规划,也未列入历次财政、水利部与各地签订的责任书内,并经水利部、财政部备案确认的小(1)型和重点小(2)型病险水库项目。

二、初步设计审查审批及复核

按照国家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等部门认真组织开展全省新出险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各项工作,并就此次新出险小型病险水库审查审批及项目复核工作程序明确如下:

(一)初步设计。新出险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直接进行初步设计。项目初步设计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须由具备水库枢纽专业丙级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编制任务。

(二)审查审批。初步设计报告由省辖市、省直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组织专家审查审批,项目投资概算由市级或县级财政评审部门负责进行财政投资评审。初步设计审批文件报省水利厅、财政厅备案。

(三)项目复核。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将对省辖市、省直管县批复的小型水库初步设计进行抽查、复核。重点复核大坝较高、库容较大、存在病险问题较多、工程投资较大、水库失事影响范围较广的项目。原则上小(1)型病险水库复核不低于全省小(1)型病险水库总座数的30%;重点小(2)型病险水库复核不低于全省重点小(2)型病险水库总座数的20%。对检查发现小病大治、弄虚作假的项目,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扣减中央、省级投资额,扣减部分由项目所在市县负担,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资金补助原则和使用管理

   (一)补助原则

    1、轻重缓急原则。优先考虑病险程度重,垮坝失事后影响范围广、损失大,与水库下游经济社会关系密切,除险加固后效益明显的水库,对遭受水灾、地震破坏严重以及对人民群众饮水安全影响大的项目优先安排。

2、定额补助,分级负担原则。中央和省对新出险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实行定额补助。其中,中央和省对小(1)型病险水库按每座396万元进行补助,对重点小(2)型病险水库按每座240万元进行补助,不足部分由市县负担。各级财政部门必须足额落实地方资金,不留缺口,确保建设一座完成一座,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

    此次新出险小型病险水库初步设计审批权限下放至市级,允许市县按照投资需求在项目间调剂使用中央、省级补助资金。

3、早建早补、不建不补原则。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优先安排前期准备工作充分、扎实,且地方积极性高的项目。

   (二)使用管理

1、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由各地按照水库安全鉴定成果和批复的除险加固初步设计建设内容,用于新出险小(1)型和重点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中央、省级补助资金如有结余,可统筹用于本地区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仍有结余的,可用于《河南省抗旱规划实施方案(2014-2016年)》和中小河流治理项目。

    2、地方财政部门要将中央、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

3、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进行项目管理和核算,及时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四、监督管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组织力度,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项目的管理工作,保证前期和工程建设质量。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及时开展绩效评价,确保投资效益。

五、其他

    其他未提事项,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现行规定中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内容,按本通知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