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第1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并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出租车行业承包、承租和挂靠经营模式的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主体确认
出租车采取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以出租车公司名义经营并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由出租车公司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出租车公司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为纳税人。
二、计税依据确定
以出租车公司为纳税人的,承包、承租、挂靠车辆的营运收入应并入出租车公司收入总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以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为纳税人的,计税依据为承包、承租、挂靠车辆的营运收入。
承包、承租、挂靠车辆的营运收入是指其营运收入总额,不得扣减出租车公司向承包、承租、挂靠人收取的承包费、承租费、管理费。
三、增值税征收管理
(一)以出租车公司为纳税人的,由出租车公司依法办理税务登记,自行领取、开具发票,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按规定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以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为纳税人的,由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按个体工商户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以自己名义领取、开具发票,并按相关政策规定,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