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监督检查局 | 发布时间:2014-12-01 08:52:45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用负面清单管理办法(试行)》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用
负面清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维护财经秩序,规范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和资金使用,切实提高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654号)、《河南省财政监督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5号)、《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政〔2014〕1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豫政〔2014〕3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4〕55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适应经济社会改革和发展要求,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某一项事业发展目标,由省级财政预算在一定时期内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对专项资金申报、使用等各个环节,全面实行信用负面清单管理。
第二章 纳入负面清单管理范围及惩戒措施
第四条 经省级及以上审计和财政等部门认定,在专项资金申报及使用过程中,存在以下失信、失范行为之一的项目单位、社会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以下简称“单位及人员”)纳入信用负面清单管理:
(一)申报项目虚假或伪造、篡改项目立项以及土地、规划、环保、安全、节能等相关批复文件的;
(二)虚报项目投资额、贷款额、担保额等专项资金分配依据指标的;
(三)伪造项目单位财务状况及经济效益指标,粉饰会计报表的;
(四)伪造、篡改相关合同文本、资金到账证明、单位资质文件以及虚报企业规模、技术工艺等指标的;
(五)伪造、篡改申报资料中所要求的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正式文书或结论性资料的;
(六)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资金的;
(七)因主观原因导致项目建设期严重滞后、无法实施或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影响资金使用效益的;
(八)因管理不善导致财政专项资金重大损失浪费的;
(九)在项目招投标过程中,通过弄虚作假、串标、围标等获得工程承包权以及中标后转包工程的;
(十)对项目单位出具虚假会计报表、资产评估报告等鉴定资料的;
(十一)其他骗取、套取财政专项资金等失信、失范行为的。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导致项目实施时间、投资金额与项目申报材料不一致的,不认定为失信、失范行为。
第五条 对纳入信用负面清单管理的单位及人员,除有关部门对其违纪违规事项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处罚外,区分不同责任主体,明确以下惩戒措施,并录入省财政厅专项资金申报使用信用负面记录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将有关信息予以公开。
(一)对纳入信用负面清单管理的项目单位,根据情节轻重,对其申报专项资金予以限制。其中,属于财政预算管理单位的,二年内不安排此项专项资金;属于企业等非预算管理单位的,违纪违规金额在500万元以下(含上限,下同)的,二年内取消其所有专项资金申报资格;违纪违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或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三年内取消其所有专项资金申报资格(审计和财政等部门处理处罚决定中有明确禁入年限的除外,下同)。
(二)对纳入信用负面清单管理的社会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其出具的鉴证报告三年内不得作为专项资金申报依据。
第三章 各级财政及相关主管部门的管理责任
第六条 市(县、区)级财政及相关主管部门因审核把关不严造成本地区骗取、套取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问题突出的,省财政厅或会同有关省直主管部门书面通知其加强整改,并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
对采取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经省级及以上审计或财政等部门认定,违纪金额占当年省级分配本地该专项资金总额(下同)的比例在5%(含上限,下同)以下的,调减下年度该专项资金应分配金额的10%;比例在5%-10%的,调减下年度该专项资金应分配金额的20%;比例在10%—30%的,调减下年度该专项资金应分配金额的50%;比例超过30%的,取消下年度申请该专项资金的资格。
对实行竞争性和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资金,经省级及以上审计或财政等部门认定,违纪金额占当年省级分配本地该专项资金总额的比例在30%(含下限)以上的,取消下年度申请该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七条 省直相关主管部门因审核把关不严造成财政专项资金被骗取、套取或出现重大损失浪费等违纪违规问题,其中经省级及以上审计或财政等部门认定,某专项资金违纪金额占所有被查市(县、区)当年该专项资金总额比例在30%以上的,省财政厅商省直相关主管部门报请省政府批准减少、调整直至撤销该专项资金(不含中央对我省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八条 省财政厅负责建立信用平台以及相关信息的录入、更新、披露等工作,对其他部门送达的结论文书建立规范的登记入档制度;成立专门的审查委员会,负责纳入信用负面清单管理的单位及人员审定工作。
第九条 省财政厅及省直相关主管部门,应将本办法有关规定纳入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项目申报指南。在分配财政资金时,要进入信用平台进行核查比对,加大审核力度。项目单位在申报项目时,应当出具知悉信用负面清单制度内容并自愿承担相关责任的承诺书。
第十条 各级财政和相关主管部门要建立相关工作机制,细化分解工作职责,从运行机制上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提升绩效,防范风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