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服务贸易处 | 发布时间:2014-11-05 17:08:02
省直有关部门:
为加快高成长服务业大省建设,合理配置服务业资源,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指导意见》(豫政〔2013〕6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高成长服务业大省的若干意见》(豫政〔2014〕4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2014〕16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河南省省级高成长服务业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省级高成长服务业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
河南省省级高成长服务业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高成长服务业大省建设,合理配置服务业资源,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指导意见》(豫政〔2013〕6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高成长服务业大省的若干意见》(豫政〔2014〕4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2014〕1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河南省省级高成长服务业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在一定时期内设立、整合的,主要用于支持高成长性服务业、新兴服务业、传统支柱服务业发展和项目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安排使用,坚持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统筹兼顾、规范运作、注重绩效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第二章专项资金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服务业办”)、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管理。
第五条 省服务业办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决策、规划、目标、任务和重点,提出年度扶持重点行业排序及牵头单位的建议,报省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省财政厅会同省服务业办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年度扶持重点和绩效评价结果,提出各相关领域扶持资金额度建议,报省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
省服务业办会同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
第三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支持方式及分配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是:现代物流业、信息服务业、金融业、旅游业、文化产业等高成长性服务业;健康服务业、教育培训产业、商务服务业、养老及家庭服务业、科技服务业等新兴服务业;商贸流通等传统支柱服务业转型升级。
对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服务业建设项目、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领军企业和重点项目、国家级和省级服务业产业园区、省级重点文化产业园区、商务中心区和特色商业区建设等,优先重点支持。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采取贷款贴息、以奖代补、财政补助方式,积极探索新的扶持方式,安排到具体项目。同一项目不得同时以两种以上方式申请专项资金。
贷款贴息项目,原则上单个项目贴息总额不超过500万元。以奖代补项目、财政补助项目等补助额度,原则上控制在项目总投资的30%以内,单个项目补助额一般不低于200万元、不超过500万元。
第八条 专项资金分配方式,以项目法相关因素进行分配。由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商省财政厅确定。
第四章 项目申报、评审及专项资金下达
第九条 省服务业办会同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根据服务业年度扶持重点,在每年7月份,制定下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或申报通知,统一向社会发布,组织项目申报。对各地申报项目纳入省服务业项目库管理,总项目库设在省服务业办,分项目库设在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在10月底前,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审查申报材料合规性、项目实施可行性、绩效目标管理等方面,确保申报项目真实、有效。11月底前统一从省服务业办、省财政厅和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并吸收监督检查机构参与,组成专家组,按确定的评审办法统一进行分行业或分部门评审。
对专家评审建议扶持的项目,要在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的情况反映,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核实,确定是否扶持。
第十条 12月底前,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商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安排意见,按规定程序联合会签,经省服务业办统一汇总后报省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由省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分别转有关部门实施。
第十一条 对确定支持的项目,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提前通知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待下一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拨付使用。
第十二条 各部门不得从专项资金中安排工作经费。除国家有明确规定外,项目实施单位原则上不得从专项资金中计提项目管理费。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应与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其他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对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其他资金已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安排,对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不再重复补助财政专项资金。
第五章专项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按政府采购管理程序办理。符合招标投标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国家和省有关招标投标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省直属企业或单位,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市、县企业,通过市、县财政部门转拨。市、县财政局应当加强专项资金支付管理,对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的,应直接拨付到企业。对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的,应按照专项资金安排的具体项目、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完工报告或财务决算报告,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对采取财政补助方式的,原则上按预算、按合同和按项目实施进度支付专项资金,并预留10%尾款,待项目完成验收且批复决算后支付。为确保项目实施资金需求,也可在确保专项资金安全情况下,在项目开工后预拨专项资金,并预留10%尾款,待项目完成验收且批复决算后支付。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第六章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省财政厅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相关领域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自评,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十八条 年度结束后,省财政厅要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给被评价单位,督促整改发现的问题。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和所扶持行业资金分配规模的重要依据。推进绩效评价结果信息公开,逐步建立绩效问责机制。
第十九条 对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整改。
第二十条 强化市县和项目实施单位的责任。凡发现项目申报审查中把关不严、资金使用出现违法违规等情况的,项目所在地次年不得申报同类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的,除收回财政资金外,项目单位以后年度不得再继续申报同类项目,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以往我省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