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监督检查局 | 发布时间:2014-02-21 11:13:26
为适应当前会计监督检查工作发展需要,更好的履行会计监督职责,有效规范会计监督检查公示、公告程序和方法,我们对会计监督检查公告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河南省会计监督检查公示、公告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会计监督检查公示、公告实施办法
附件:
河南省会计监督检查公示、公告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会计监督检查工作, 树立财政部门会计监督权威,建立惩防结合的会计监督机制,促进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和《河南省财政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1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各级财政部门组织开展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公示、公告。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会计监督检查公示,是指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在开展会计监督检查前,以适当的形式,向社会公示开展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相关信息;会计监督检查公告是指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开展会计监督检查结束后,以适当的形式,向社会公告检查结果等信息。
第四条 会计监督检查公示、公告由组织实施检查的财政部门发布。
第五条 会计监督检查公示、公告须经组织检查的财政部门相关负责人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发布会计监督检查有关信息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 会计监督检查公示内容主要包括:
(一)检查对象;
(二)检查主要内容及重点;
(三)检查政策及法规依据;
(四)检查时间安排;
(五)检查实施单位;
(六)其他事项。
第七条 会计监督检查公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实施检查的总体情况;
(二)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三)处理、处罚、处分情况;
(四)违法违规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五)其他事项。
第八条 会计监督检查公示应当在会计监督检查工作开展前15日内进行。会计监督检查公告应在检查报告、处理处罚决定等检查结论文书生效落实后发布。
第九条 会计监督检查公示、公告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十条 会计监督检查公示、公告应通过正规渠道发布。主要发布形式包括:
(一)公文;
(二)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财政外网网站;
(四)其他。
第十一条 会计监督检查公示、公告可以采用一种形式,也可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具体发布形式由组织实施检查的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会计监督检查公告应当依据充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将会计监督检查公示、公告情况及时报送上级财政部门。省财政厅将会计监督检查公示、公告落实情况纳入年度财政监督工作考核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日博备用网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