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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收费基金征管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政条法处   |   发布时间:2013-07-31 09:4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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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财综〔201361

各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辖市中心支行、县(市、区)支行:

根据《河南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方案》有关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涉及收费基金项目主要有文化事业建设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为加强营改增后收费基金征收管理,确保营改增试点工作有序开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严格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2]96号)(原文附后)规定,做好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国家税务局在征收增值税时一并征收,按规定就地缴入中央和省级国库。其他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预算级次和缴库办法按原政策执行。主营国税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1号)的规定,做好缴费信息登记、申报管理及政策宣传等工作。

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仍分别按照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3%、2%征收。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计征依据由营业税相应调整为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有关事项,仍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三、各市县财政、国税、地税、人行要密切配合,积极沟通衔接,共同做好营改增试点收费基金征收管理工作。

附件: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doc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2〕96号)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doc

 

 

 

2013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