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标题:致全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的公开信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2013-07-22 09:59:04
来源:税政条法处 | 发布时间:2013-07-22 09:59:04
尊敬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
你们好!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营改增是党中央、国务院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也是推进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更是省委、省政府今年经济工作重点之一。改革的目的就是要解决服务业和制造业税制不统一问题,将缴纳营业税的试点行业纳入增值税进项抵扣链条,消除营业税“道道征收、全额征税”的重复征税问题,使财税制度更加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对降低企业税收成本、激发企业活力、形成新的增长点、不断扩大就业、增加居民收入、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在社会各界和广大试点纳税人的关心、理解和支持下,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和高度重视下,目前,我省营改增试点前期准备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有序推进,取得了明显成效,为新旧税制平稳过渡奠定了坚实基础。在此,向你们表示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为帮助试点纳税人熟悉掌握政策,把握改革机遇,优化经营模式,适应新税制要求,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特将我省营改增主要政策介绍如下:
一、试点行业范围
在全省范围内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实施营改增试点,由缴纳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其中: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和管道运输服务,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鉴证咨询和广播影视服务。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请查阅《日博备用网址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豫财税政〔2013〕35号)文件中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
二、主要税制安排
(一)税率和征收率。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7%税率,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适用11%税率,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适用6%税率。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增值税征收率为3%。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执行。
(二)计税依据。原则上是销售额,即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包括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服务的销售额。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三)计税方式。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标准的为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以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四)税收减免。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规定缴纳增值税。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为: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20000元(含本数);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含本数)。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五)应税服务出口。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外贸企业兼营适用零税率应税服务的,统一实行免退税办法。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可以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范围,请查阅豫财税政〔2013〕35号文件中的《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六)征收管理。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接受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但向消费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接受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三、试点过渡政策规定
(一)税收优惠政策。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延续调整为增值税免税或即征即退,但通过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予以取消。具体项目请查阅豫财税政〔2013〕35号文件中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二)增值税抵扣政策。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3年8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试点小规模纳税人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三)试点前业务衔接。试点纳税人在2013年8月1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缴纳营业税。试点纳税人按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2013年8月1日前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尚未扣除的部分,8月1日(含)后不得在计算销售额时予以抵减,应向原主管地税部门申请退还营业税。试点纳税人在2013年8月1日前已缴纳营业税,在8月1日(含)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试点纳税人在8月1日前提供的应税服务,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按照税款所属期,试点纳税人在2013年7月份实现的营业税在8月份申报时,仍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
营改增试点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件大事,影响重大、意义深远,离不开广大试点纳税人的支持配合和共同努力。希望你们能抽出宝贵时间,认真学习试点政策,适应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机制,做好改革的各项准备工作。纳税人如果需要了解营改增具体政策和工作动态,可登录河南省财政厅(www.hdjsdj.com)、河南省国家税务局(www.12366.ha.cn)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www.ha-l-tax.gov.cn)门户网站“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专栏”进行查询了解。如果在办理涉税事宜中遇到问题和困难,请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咨询,或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咨询和办理。我们热忱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试点纳税人积极参与营改增工作,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圆满完成税制转换任务,充分发挥改革效应,是我们的共同愿望和努力目标。让我们携起手来,齐心协力做好营改增试点工作,推进试点行业发展,为全面建设中原经济区、加快中原崛起河南振兴做出应有的贡献!
河南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