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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试点“营改增”后月均税负增1万可申请扶持

来源:税政条法处   |   发布时间:2013-07-16 1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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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州日报)

    记者近日从中山市财政局网站获悉,近日该局会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制定了《中山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落实相关政策,规范资金管理,并保证试点改革顺利实施。

    该项财政扶持资金是指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实施“营改增”试点期间,为保障试点改革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而设置。根据《办法》,“营改增”后企业税负月平均增加1万元以上,就可以申请扶持。

    对于在“营改增”试点改革中确因新旧税制转换而增加税负的试点企业,相关部门将会按照“企业据实申请、财税按月监控、财政按季(年)拨付、资金按年清算、重点监督检查”的方式,提供一定的财政扶持资金。

    想申请扶持资金的企业要符合一定的要求并提供足够的证明材料。按照《办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按照新税制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旧税制规定计算的营业税月平均增加1万元以上的“营改增”试点企业,有按要求每月按时填报《广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且已实际缴纳应缴税款的,就可以申请财政扶持资金。其中税负月均增加5万元以上的试点企业,应在每季度结束后的30日内按季度申报财政扶持资金。

    符合资格的企业须先向所在的镇(区)国税分局提交申请,在镇(区)国税和地税分局完成初步审核后,交由市地税局和是国税局分别审核,最后由市财政局将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和审核材料上报省财政厅,按照《办法》,在材料齐全规范的前提下,整个审核过程需时16个工作日。市财政局获得省财政厅批复后,将由镇(区)财政局通知试点企业,并完成财政扶持资金的全额预拨,共需8个工作日。按年申报的财政扶持资金,财政部门将在年度清算后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