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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至广播影视服务

来源:税政条法处   |   发布时间:2013-07-16 10:2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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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昨日发布《关于将广播影视服务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从8月1日起,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播映、发行服务(以下简称广播影视服务)将纳入现代服务业试点范围,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上海国税局表示,在2013年6月30日前完成对符合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条件的纳税人资格审批手续,并在2013年7月31日前根据广播影视服务税目注释、资格认定结果完成新税种核定。

   对于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广播影视服务企业,有效截止日期在2013年8月以后的,无需纳税人重新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于2013年7月31日前按已有的信息,直接制作增值税减免文书。对于8月1日以后新申请设立的影视服务企业,如有符合条件的免征增值税项目,应按照规定提交合同、凭证等申请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按规定流程输入免税核定信息。

   根据通知,自2013年8月1日(所属期)起,从事广播影视服务的试点纳税人均应按《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事项的公告》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