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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税收减免

来源:税政条法处   |   发布时间:2013-07-12 09:3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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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零税率的除外),主要包括:(1)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2)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3)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4)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5)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发行、播映服务。(6)没有取得《国际船舶运输许可证》、《道路运营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条件的国际运输服务、港澳台运输服务;(7)向境外单位提供的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除外)、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除外)、认证服务(对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认证服务除外)、鉴证服务(对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鉴证服务除外)、咨询服务(对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咨询服务除外)、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期租服务、程租服务、湿租服务和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优先适用零税率。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为: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20000元(含本数);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