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企业处 | 发布时间:2012-09-24 08:48:02
豫财企〔2012〕141号
各预算单位:
为了做好2013年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豫政〔2010〕60号)和《河南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办法(试行)》(豫财企〔2010〕112号)等文件规定,现将2013年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编制原则
2013年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四个重在”实践要领,紧紧围绕建设中原经济区、加快中原崛起河南振兴总体战略,按照完善政府预算体系的要求,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推进改革开放和自主创新,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促进国有资本合理配置,实现国有经济可持续发展。
根据上述预算编制指导思想,2013年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长远发展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
(二)分级编制,逐级汇总。预算支出计划要由基层单位编制,逐级汇总,各项数据要进行充分论证,做到准确、可靠,确保真实、完整。
(三)综合平衡,确保重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以收定支,不列赤字,预算支出主要向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和我省重点产业及关键领域集中,优先解决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重点问题。
(四)科学安排,讲求实效。科学安排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优化国有资本配置,实现国有资本合理流动,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五)收支结合,以支促收。在安排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时,对及时足额上交国有资本收益企业的项目优先安排。
二、编制重点
2013年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重点安排符合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战略、产业发展规划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政策的项目,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事项。通过对省级国有资本收益的合理分配及使用,推进我省国有企业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动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促进国有资本的合理优化配置,推动国有企业“走出去”,充分利用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不断增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能力。2013年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重点:
(一)重点项目支出。用于支持省政府确定的省级企业涉及核心竞争力和综合实力等具有战略意义的重大项目支出。
(二)国有经济和产业结构调整。重点支持省级国有企业产业内部整合和产业结构优化调整,以及向重点省级国有企业补充资本金。
(三)企业改革脱困补助。支持省级国有企业改革脱困工作,帮助企业解决改革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弥补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资金缺口。
(四)境外投资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支持省级国有企业通过参股、并购等方式在境外取得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行为。
(五)先导产业发展。支持生物、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等先导产业发展。
三、编制程序
省级国有企业应根据2012年度盈利预测情况和下年度发展需要,编报本企业2013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计划草案,于
各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后,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并于
省财政厅根据各单位预测的收入规模和预算单位编制的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建议,综合平衡,统筹安排后,编制河南省2013年度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省政府审核,经省人大批准后执行。
四、编报要求
(一)各预算单位和省级企业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格按照规定时间报送本单位预算建议草案,确保2013年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工作顺利完成。
(二)各预算单位和省级企业应按照《河南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办法(试行)》(豫财企〔2010〕112号)规定的预算编制格式和规范的编制方法,详细编制本单位预算支出项目计划。支出项目计划要由基层单位编制,逐级汇总,各项数据要进行充分论证,做到准确、可靠,确保真实和完整。
(三)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的编制,应详细说明每项预算数据的测算过程,对于一些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应当做出重点说明。建议草案应包括:
1、所属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户数、经营状况、行业分布和企业国有资本经营状况等。各预算单位下属二级机构所办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由各预算单位负责组织统一编报。
2、预测所属企业2012年度盈利情况和应交国有资本收益规模。
3、编制2013年度预算支出计划:①申请资本性支出,应提供项目名称、项目承担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实施的主要内容和绩效目标、项目立项依据、项目建设期、项目资金筹措等事项及有关材料;②申请费用性支出,应提供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等有关证明文件,经批准的改制总体规划、改制方案和实施方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初审的职工安置方案和省财政厅对职工安置资金缺口进行审核的有关材料。
(四)对于应当纳入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但2012年未申报的企业,由各预算单位负责督促其按时编报2013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同时按规定补交2012年国有资本收益。对应当纳入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但2013年仍不纳入的,省财政一是不再对其提供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和其他资金支持;二是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