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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每一分钱都能“吃”到孩子嘴里

来源:财政部网站   |   发布时间:2012-08-28 15:4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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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教育部日前联合印发了《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主要从资金安排、拨付、使用和监管等四个方面,对该项资金管理和使用进行规范。

  《资金管理办法》除明确提出对营养改善计划国家试点地区所需的营养膳食补助由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提供支持外,还明确了配套工作所需资金的来源和要求,主要包括:一是中央财政在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中安排专门经费支持国家试点地区农村学校改善就餐条件或配备必要的餐饮设施;二是地方财政要统筹农村义务教育校舍维修改造和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等相关资金,将学生食堂(伙房)列为重点建设内容;三是学校食堂的水、电、煤、气等日常运行经费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开支;四是供餐增加的运营成本、学校食堂聘用人员开支等费用,由地方财政负担;五是继续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六是鼓励开展地方试点工作,中央财政根据试点情况给予奖励性补助资金。另外,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资捐助开展营养改善工作,并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作为主要提供营养膳食补助的专项资金,是营养改善计划资金需求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全部。财政部教科文司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我国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相关工作的支持资金及其来源主要有:

  一是国家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地区所需营养膳食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现行的标准是:每人每天3元,全年按照学生在校200天计。

  二是鼓励地方结合当地实际开展营养改善计划试点,中央财政根据试点情况给予奖励性补助资金。

  三是继续落实农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中央财政另行安排资金。

  四是中央财政在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中安排专门经费支持国家试点地区农村学校改善就餐条件或配备必要的餐饮设施。

  五是地方财政要统筹农村义务教育校舍维修改造和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等相关资金,将学生食堂(伙房)列为重点建设内容,并承担因供餐增加的运营成本、学校食堂聘用人员开支等费用。

  六是食堂(伙房)的水、电、煤、气等日常运行经费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开支。

  此外,学生营养改善工作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资捐助开展营养改善工作,并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需要说明的还有两点,一是实施营养改善计划,是做“加法”,而不是做“减法”,不得用营养改善补助专项资金抵减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因此,部分原来享受生活补助的学生,纳入营养改善计划后,仅中央财政给予的补助将达到小学生每天7元、初中生每天8元的标准。二是目前享受营养改善膳食补助的学生,是纳入国家试点的集中连片困难地区所有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而享受生活补助的学生是中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也就是说,享受生活补助和营养改善膳食补助的学生群体有交叉,但不重合。

  《资金管理办法》强调,专项资金要足额用于为国家试点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等值优质的食品;同时规定,专项资金“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不得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和学校公用经费支出,不得用于劳务费、宣传费、运输费等工作经费,坚决杜绝各种形式的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并要求,“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商品或服务,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资金管理办法》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根据供餐模式合理确定经费补助方式:一是实行食堂供餐的,由学校将专项资金直接存入受助学生不能变现和用于其他消费的个人就餐卡、发放餐券或直接提供就餐;二是实行购买供餐服务的,由学校或相关单位依据采购合同及其履行情况,从专项资金中支付相应服务费;三是实行个人或家庭托餐的,由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与个人或家庭签订供餐协议,按照协议及履约情况,从专项资金中支付相应服务费。

  《资金管理办法》还对各部门以及学校加强专项资金监管及信息公开均作出了明确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