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财经报网 | 发布时间:2012-08-14 09:48:57
《预算法》修正过程中,关于法律层面是否取消财政专户引起关注和讨论。所谓财政专户,是为管理核算部分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由政府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我国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设立财政专户。
设立财政专户并非我国独创。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除国库单一账户外,通常要根据资金用途和管理需要在商业银行开设一系列功能性分类账户,相当于我国的财政专户。例如,美国财政部在全美13000多家存款机构开设税收与贷款账户(TT&L),用于留存税收或将超出目标余额的国库存款转入存储。财政部门设在央行的国库单一账户一般保持较低的库款额度,如美国是50亿—70亿美元,英国是5亿英镑,瑞典则为零余额,其余库款存储于功能性分类账户,以获取较高的收益,同时也可以避免大量资金收缩在国库,对货币市场造成影响。
目前,我国的财政专户主要有以下四类:
第一类,为满足专户管理的专项资金核算管理需要,以及满足代管资金需要而设立的专项支出财政专户。设立专项支出财政专户主要是为了保证资金的专款专用。例如,粮食风险基金专户、退耕还林资金专户、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资金专户等。
第二类,依据法律设立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国务院规定遵循专项基金、专款专用的原则,不能用于平衡公共财政预算。而且,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等,各项基金都要求分账核算、分别计息。将社会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而不纳入国库管理,可以确保专款专用,避免挪用社保基金平衡公共财政预算,还可以满足各项社保基金分别计息要求,便于开展定期存款、购买国债等保值增值管理。
第三类,接受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提供的贷款和赠款而设立的财政专户。外国政府与国际金融组织为保证援助资金安全,便于对账和审计,通常都在贷款和赠款协议中要求开设专用外币账户管理贷款和赠款资金。由于在人民银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只能核算人民币资金,财政部门接受的外币贷赠款资金,以及用于偿还贷款的外币资金,按照现行外汇资金管理规定,只能在商业银行开设账户进行管理。
第四类,为方便广大缴款人缴款和执收单位核对账务,在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设立的非税收入收缴财政专户。由于传统的向国库经收处缴纳非税收入的做法不能提供缴款明细信息,无法满足执收单位管理需要,也不方便缴款人缴款,为此,根据收入收缴改革方案,财政部门在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设立专户,用于归集各项非税收入资金和匹配收缴信息。在完成信息匹配并确认收入后,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对教育收费等具有独特性、不能缴入国库的资金,则按规定保留在财政专户(例如,教育收费为学校事业性收入,主要是弥补办学成本,不构成财政收入,缴入国库将影响预算收入的真实性),支出时,根据预算单位申请从财政专户核拨给预算单位。
此外,几万个乡镇目前已不设立国库,这些乡镇的财政专户事实上承担了国库职能。
当然,在肯定财政专户地位和作用的同时,不能忽视一些地方在财政专户管理中存在开设数量过多、违规开设专户等问题。2011年,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清理整顿财政专户工作,撤销了一批违规开设的专户,取得了一定成效。总之,需要在明确财政专户定位的基础上,加强财政专户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财政专户资金管理效率,建立规范有效的长效机制。“因噎废食”的做法不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