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财政部新闻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12-07-24 11:27:46
为支持财政困难地区做好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加强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近日,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修订了《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是结合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新情况,调整了专项资金的分配因素权重。专项资金原则上按照有关地区年度发放租赁补贴户数以及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套数等因素,并结合财政困难系数计算分配。考虑到2012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比2011年减少,特别是购改租廉租住房任务大幅下降,为合理分配补助资金,从2012年起,将发放租赁补贴户数以及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套数两项因素所占权重,分别从40%和60%调整为80%和20%,以后年度两项因素权重由财政部根据各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情况适时调整。
二是加强对各地上报数据真实性、及时性的监督检查。《办法》明确廉租住房保障数据抽查比例不低于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数据的20%。同时,明确将加大对地方上报数据不及时问题的处罚。对上报数据不及时的地区,在下一年度分配专项资金时,将适当减少相关地区的专项资金。
同时,《办法》要求各地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切实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度及时拨付资金,均衡预算拨款,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