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财政部网站 | 发布时间:2012-07-10 09:52:12
财政部、商务部日前对2007年印发的《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增加规定明确单户企业的进口贴息资金最高限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超过此限额对应的本金部分不予贴息。
进口贴息,是中央财政对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列入《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技术,以贴息的方式给予支持的专项资金。
两部门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进口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明确,此次修改主要是针对几年来进口贴息资金在申报、审核及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旨在进一步规范进口贴息资金管理。修改后的《进口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将取代《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
修改后的《进口贴息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进口贴息资金的标准以进口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贴息率不高于贴息清算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财政部和商务部在年度进口贴息资金总额内确定贴息系数,核定进口贴息资金金额。
获得进口贴息资金的企业不得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挪用或截留、侵占进口贴息资金;不得拒绝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将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全额收回已取得的进口贴息资金、3年内不受理该企业提出的申请等处罚,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相关人员或单位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