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财经报网 | 发布时间:2012-07-06 09:27:12
本报讯 全国273个地区日前被确定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单位。
今年年初,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印发文件,决定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通过试点进一步明确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范围、方式和内容,探索创新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不断提高医疗救助保障水平,形成各具特色、可供推广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模式,着力减轻重特大疾病患者的医疗负担。
民政部要求各试点单位9月底前出台具体实施方案,10月底前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救助,并确保医疗救助资金到位。在试点中,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合理确定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救助范围既可以按照贫困患者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确定,也可以按照其“所患病种”确定。农村医疗救助要优先将尿毒症等8类大病纳入救助范围,积极探索肺癌等12类大病的救助办法;城市医疗救助可结合实际确定救助范围或病种。
二是着力提高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水平。要积极探索推行单病种付费等方式。对于政策范围内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救助比例2012年不低于50%,到“十二五”期末不低于70%。有条件的试点单位,对门诊费用较高的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可以参考住院救助政策执行。
三是积极探索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转诊机制。县级定点医院不具备医疗救治条件的,可按照规定程序转诊到地市级或省会城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鼓励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到基层医疗服务机构就诊。
四是加快推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凡在本县(市、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要全部实行即时结算;在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已实现即时结算的地级市和省会城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明年底前要基本实现医疗救助即时结算。
五是切实加强各项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在政策、技术、服务管理等方面的衔接,通过医疗救助、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补充医疗保险或大病医疗保险共同解决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的医疗负担。此外,要积极争取社会慈善组织对试点工作的支持,探索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着力提高医疗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