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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加强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

来源:财政部网站   |   发布时间:2012-05-30 15:4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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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一些中央预算单位目前仍然存在的不编政府采购预算、超预算超标准采购、规避集中采购以及不严格执行采购程序等问题,财政部要求各中央预算单位强化政府采购计划管理,严禁配备明显超出机关办公基本需求的高档、高配置产品,不得规避批量集中采购,严控单一来源采购,对进口产品采购严格把关。

  日前,财政部公布《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2]49号,以下简称《通知》),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行为,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功能作用,财政部要求从加强和改进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强化政府采购计划管理、严格执行政府集中采购规定、规范政府采购程序和行为、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和切实履行政府采购管理监督责任等6个方面加强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

  在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强化政府采购计划管理方面,财政部要求,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政府采购预算要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试行)〉的通知》(财行[2011]78号)规定编制,其他项目的政府采购预算要根据厉行节约的原则并结合同类项目历史成交结果编制。中央单位要加强内部需求管理,强化政府采购计划管理中的购置费预算标准审核,对于尚无购置费预算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要结合工作实际需要及历史成交结果进行审核,严禁配备明显超出机关办公基本需求的高档、高配置产品。

  对于纳入批量集中采购范围的品目,原则上应当根据财政部制定的配置参考确定采购需求,确因特殊需要且预算金额在财政部规定金额以上的采购项目,可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确定本次采购项目的特殊配置标准。但不得突破购置费预算标准,不得以特殊用途为由超出预算标准和规避批量集中采购。对于已纳入批量集中采购范围的品目采购,主管部门要建立内部审核机制,严格控制通过协议供货方式采购的数量,确保本部门(含所属单位,下同)本年度通过协议供货采购的数量不超过规定比例。

  《通知》要求,中央单位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及其他相关制度规定组织政府采购招标活动。符合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标,对于同一预算年度内的同一政府采购项目,不得对其相同品目或者相同类别的货物和服务进行拆分,以非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对个别中央单位有能力自行组织招标采购的,必须报经主管部门批准。严禁在招标文件中列示歧视性条款,不得提出与采购项目无关或过高的资质和业绩要求,参与评标的采购人代表不得引导或干预评标。中央单位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单一来源采购,加强专家论证管理,防止滥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通知》强调,中央单位要继续带头实施政府采购支持节能环保、采购正版软件以及采购本国产品等政府采购政策。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规定,原则上国内产业已经成熟的产品不得采购进口产品。采购进口产品数量较多的部门,应建立本部门的专家复核制度,对所属单位申请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严格把关。同时,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本部门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力度,明确本部门政府采购管理的责任单位,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部门内部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强化对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计划申报、批量集中采购以及政策功能实施等工作的执行和管理。要督促所属单位严格执行批量集中采购等政府采购招标结果,及时签订采购合同并按时验收采购产品。

  据悉,今后,财政部将加强对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与审计、监察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开展对政府采购(含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政策执行情况的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工作,逐步建立日常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机制,并针对监督检查出的问题进行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