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税政条法处 | 发布时间:2011-11-17 10:46:00
豫财税政[2011]73号
各省辖市、有关县(市)财政局、地税局,省直有关企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4号,附件1)精神,现就报送商品储备企业名单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受省级、市级、县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企业(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等5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省、市、县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以下简称商品储备企业),按照政府及有关部门下达的储备品种、贮备规模,填报《河南省商品储备企业免税资格认定申报表》(附件2),经所在地有关部门审核并报当地政府确认后,连同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有关文件,报省辖市、有关县(市)财政局、地税局。
二、各省辖市、有关县(市)财政局、地税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储备商品企业报送有关资料进行审核,汇总编制《河南省商品储备企业免税资格认定汇总表》(附件3),经省辖市、有关县(市)政府确认后,以正式文件形式,连同企业申报的有关材料,于
三、请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4号)规定,认真、如实填报、审核,严禁弄虚作假骗取免税资格。一旦发现弄虚作假的,立即取消其免税资格。
附件:1.商品储备.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