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预算处 | 发布时间:2011-09-29 11:08:10
2011年省对市县财力性转移支付办法
一、总体目标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财力性转移支付的总体目标是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提高市县的财政保障能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客观公正。转移支付资金分配选取影响财政收支的客观因素,采用统一的公式和规范的方法计算。
二是公开透明。坚持民主理财的理念,转移支付测算办法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测算办法和过程公开透明。
三是奖补结合。对增加基本保障支出、控制财政供养人员工作开展较好的县(市)给予奖励。
四是稳定存量。对按转移支付办法测算补助额达不到上年水平的,原则上维持上年水平,并适当增长,确保市县既得利益。
三、省对县(市)财力性转移支付的确定
省对县(市)财力性转移支付包括“两补两奖”,即基本财力保障补助和公共服务均等化补助;增加基本保障支出奖励和控制财政供养人员奖励。
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优先保证基本财力保障补助,然后用于公共服务均等化补助和奖励。
财力性转移支付测算范围为省政府确定的120个县(市、区)。
以下县(市)包括所有纳入转移支付测算范围的120个县(市、区)。
(一)基本财力保障补助
县(市)基本财力保障补助额根据各县(市)标准财力与基本支出需求差额确定。用公式表示为:
某县(市)基本支出保障补助额=该县(市)基本支出需求-该县(市)标准财力
凡标准财力大于或等于基本支出需求的县(市),不纳入基本财力保障补助范围。
1、县(市)基本支出需求的确定
基本支出需求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支出”三部分,用公式表示为:
某县(市)基本支出需求=该县(市)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专项支出
(1)人员经费
人员经费主要包括县(市)财政供养人员经费和乡镇党政机关分流未安置正式人员基本生活费。财政供养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在职人员中行政、公检法和教师按编制确定,其他事业人员以编制为基础核定(差供人员编制按60%折合全供人员编制,下同);离退休人员以2010年财政供养人员信息库统计数字为基础核定。用公式表示为:
某县(市)人员经费=该县(市)行政编制人数×县(市)行政部门职工年平均工资+该县(市)公检法编制人数×县(市)公检法部门职工年平均工资+该县(市)教师编制人数×县(市)教育部门职工年平均工资+该县(市)其他事业单位核定人数×县(市)其他事业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该县(市)离休人数×县(市)行政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年平均经费+该县(市)退休人员核定数×县(市)行政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年平均经费+乡镇党政机关分流未安置正式人员基本生活费
①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包括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地方津贴补贴和工资附加,按行政部门、公检法部门、教育部门和其他部门分别核定。地方津贴补贴按各地2011年实际标准核定,最高标准限定为年人均12000元。
②离退休人员年平均经费包括离退休费和医疗费等,按照离休人员和退休人员两类分别测算。
③乡镇党政机关分流未安置正式人员(含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基本生活费,根据豫发[2005]17号文件规定测算。
(2)公用经费
公用经费按“行政部门”、“公检法部门”、“教育部门”和“其他事业单位”四类分别测算,按县(市)支出成本差异系数进行调整。用公式表示为:
某县(市)公用经费=(该县(市)行政部门公用经费+公检法部门公用经费+教育部门公用经费+其他事业单位公用经费)×该县(市)支出成本差异系数
①行政部门公用经费
行政部门公用经费按行政部门编制数和年人均公用经费标准计算确定。用公式表示为:
某县(市)行政部门公用经费=该县(市)行政部门编制数×县(市)行政部门年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②公检法部门公用经费
公检法部门公用经费按公检法部门编制数和相关文件规定的年人均公用经费标准计算确定。用公式表示为:
某县(市)公检法部门公用经费=该县(市)公检法编制数×县(市)公检法部门年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③教育部门公用经费
教育部门公用经费按农村小学、农村初中、县镇小学、县镇初中和高中五类年生均标准(县级安排部分)和相应学生人数测算。用公式表示为:
某县市教育部门公用经费=该县(市)农村小学生数×县(市)农村小学年生均标准+农村初中学生数×县(市)农村初中年生均标准+县镇小学生数×县(市)县镇小学年生均标准+县镇初中学生数×县(市)县镇初中年生均标准+高中学生数×县(市)高中年生均标准
④其他事业单位公用经费
其他事业单位公用经费按部门编制数和年人均公用经费标准计算确定。用公式表示为:
某县(市)事业单位公用经费=该县(市)事业单位编制数×县(市)事业单位年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⑤支出成本差异系数的确定
支出成本差异系数主要调节人口规模和区域面积对人均支出的影响。用公式表示为:
某县(市)支出成本差异系数=该县(市)人口规模系数×权重+该县(市)区域面积系数×权重
人口规模系数和区域面积系数分别通过分档计算平均值的办法确定。其中:
某县(市)市人口规模系数=该县(市)所在档总人口平均财政供养率(财政供养人口/总人口)÷县(市)总人口平均财政供养率
某县(市)区域面积系数=县(市)区域面积平均财政供养率(财政供养人口/总区域面积)÷该县(市)所在档区域面积平均财政供养率
(3)专项支出
专项支出包括教育、科技、农业法定支出,文化、卫生、环保等重点支出,计划生育经费,村级经费,大学生到村任职经费,援助新疆支出,中央和省要求的净配套支出数(包括薄弱中小学改造、校舍维修、困难寄宿生补助、普通高中助学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五保户供养、新农保试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等)、基建及其他必要的由县级财力安排的支出。
①教育、科技、农业法定增长支出。按县(市)2010年本级财力安排的支出和2011年全省指导性收入增幅提高1个百分点计算确定。
②文化、卫生、环保等重点支出。文化支出按2010年各县(市)实际人均支出,剔除最高10%部分县(市)后的人均支出水平核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支出按总人口人均3元计算;环保主要测算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和农村环境整治费用,按县(市)平均支出规模核定。
③计划生育经费。按该县(市)总人口及相关政策规定的人均标准计算确定。
④村级经费。按该县(市)行政村个数、村干部平均人数和县市农民人均纯收入计算村干部工作报酬,按统一标准核定村级办公经费。
⑤大学生到村任职经费。按选聘驻村大学生人数,参照村干部工作报酬标准核定支出需求。
⑥援助新疆支出。按照省财政分配下达数核定。
⑦中央和省要求的净配套支出数。按省财政明确配套额或按支出标准及各级负担比例测算,财政直管县因取消省辖市配套需多承担的资金一并计入。
⑧基建及其他必要支出。在核定相同公共服务支出数额基础上按该县(市)总人口及人均定额计算确定。
2、县(市)标准财力的确定
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县(市)标准财力计算用公式表示为:
某县(市)标准财力=(该县(市)2010年一般预算收入-专项收入-行政性收费收入×40%-国有资本经营收入×60%)×110%+消费税和增值税税收返还+所得税基数返还+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税收返还+均衡性转移支付补助基数+调整工资转移支付+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2007年产粮大县奖励基数+农村义务教育绩效工资转移支付+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转移支付-体制结算上解-其他基数性上解
(二)公共服务均等化补助
公共服务均等化补助资金分配选取影响财政收支的客观因素,考虑人口规模、人口密度等支出成本差异,按照县(市)标准财政收入和标准财政支出差额以及转移支付系数计算确定。用公式表示为:
某县(市)公共服务均等化补助额=(该县(市)标准财政支出-该县(市)标准财政收入)×转移支付系数
凡标准财政收入大于或等于标准财政支出的县(市),不纳入公共服务均等化补助范围。
转移支付系数按公共服务均等化补助总额与县(市)标准财政收入与支出的差额计算确定。
1、县(市)标准收入的确定
县(市)标准财政收入由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税收返还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扣除地方上解)等构成。用公式表示为:
某县(市)标准财政收入=该县(市)2010年一般预算收入-专项收入+排污费收入 -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40%-国有资本经营收入×60%+消费税和增值税税收返还+所得税基数返还+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税收基数返还+一般性转移支付(不包括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省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粮(油)大县奖励资金)+2011年基本财力保障补助+专项转移支付-结算上解-专项上解-出口退税上解
2、县(市)标准支出的确定
县(市)标准财政支出的确定按政府收支功能分类支出科目计算。计算标准财政支出时,以各地总人口为主要因素,根据人口规模、人口密度等确定各地支出成本差异系数。
公共服务均等化补助支出成本差异系数与基本财力保障补助中支出成本差异系数相同。
(1)一般公共服务标准财政支出
某县(市)一般公共服务标准财政支出=该县(市)总人口×人均支出标准×支出成本差异系数
人均支出标准=县(市)公共服务总支出÷县(市)总人口
(2)公共安全标准财政支出
某县(市)公共安全标准财政支出=该县(市)总人口×人均支出标准×支出成本差异系数
人均支出标准=县(市)公共安全总支出÷县(市)总人口
(3)教育标准财政支出
某县(市)教育标准财政支出=该县(市)学生数×县(市)生均支出标准×支出成本差异系数
生均支出标准=县(市)教育总支出÷县(市)学生数
(4)文化体育与传媒标准财政支出
某县(市)文化体育与传媒标准财政支出=该县(市)总人口×人均支出标准×支出成本差异系数
人均支出标准=县(市)文体体育传媒总支出÷县(市)总人口
(5)医疗卫生标准财政支出
某县(市)医疗卫生标准财政支出=该县(市)总人口×人均支出标准(不含新农合)×支出成本差异系数+参加新农合人数×财政人均补贴标准
人均支出标准=县(市)医疗卫生总支出÷县(市)总人口
(6)城乡社区事务标准财政支出
某县(市)城乡社区事务标准财政支出=(该县(市)建成区面积×单位建成区面积城乡社区支出标准×权重+人均支出标准×人口数×人口规模系数×权重)×权重+实际支出×权重
单位建成区面积城乡社区支出标准=县(市)城乡社区总支出÷县(市)建成区总面积
人均支出标准=县(市)城乡社区总支出÷县(市)总人口
(7)农业标准财政支出
某县(市)农业标准财政支出=该县(市)农村人口×人均农业支出标准×权重+县(市)粮食播种面积×单位面积农业支出标准×权重+县(市)粮棉总产量×单位产量农业支出标准×权重
人均农业支出标准=县(市)农业总支出÷县(市)农村总人口
单位面积农业支出标准=县(市)农业总支出÷县(市)县(市)粮食播种面积
(8)林业标准财政支出
某县(市)林业标准财政支出=该县(市)林业面积×单位面积林业支出标准×权重+实际支出×权重
单位面积林业支出标准=县(市)林业总支出÷县(市)林、草地面积
(9)交通运输标准财政支出
某县(市)交通运输标准财政支出=该县(市)人口×人均交通支出×权重+该县(市)乡(镇)个数×乡(镇)均交通支出×权重+该县(市)面积×单位面积交通支出×权重
人均交通支出=县(市)交通总支出÷县(市)总人口
乡(镇)均交通支出=县(市)交通总支出÷县(市)乡(镇)个数
单位面积交通支出=县(市)交通总支出÷县(市)总面积
(10)社会保障和就业标准财政支出
社会保障和就业标准财政支出=据实计算支出+标准化测算支出
据实计算支出指除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支出外的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某县(市)标准化测算支出=该县(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化测算支出+该县(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化测算支出
某县(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化测算支出=该县(市)城市低保人数×城市人均支出标准
人均支出标准=县(市)城市低保支出÷县(市)城市低保人数
某县(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支出=该县(市)农村低保人数×农村人均支出标准
人均支出标准=县(市)农村低保支出÷农村低保人数
(11)据实测算的相关支出
对于难以选取客观因素、各地政策差异较大、保障力度较好的国防、科学技术、水利、环境保护、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商业服务业等事务、金融监管等事务、国土资源气象等事务、住房保障支出、粮油物资储备管理事务、地震灾后重建支出和其他支出等十二类支出据实计算。
(三)增加基本保障支出奖励
按照财政部考核的基本支出保障范围对应的科目,核定县(市)2009、2010年基本保障支出,对2010年基本保障支出增加的县(市),对其中法定支出部分的增加额和其余部分的增加额分别按一定的比例,结合该县(市)基本保障支出占全部支出比重的变动情况及困难程度情况给予奖励。用公式表示为:
某县(市)增加基本保障支出奖励=[(该县(市)2010年基本保障支出范围内法定支出额-2009年基本支出保障范围内法定支出额)×奖励比例1+(该县(市)2010年基本支出保障范围内其他科目支出额-2009年基本支出保障范围内其他科目支出额)×奖励比例2] ×(该县(市)2010年基本保障支出占全部支出的百分比-2009年基本保障支出占全部支出的百分比+1)×该县(市)困难程度系数
其中:奖励比例1>奖励比例2,若某县(市)基本保障支出范围内法定支出的增加额大于全部基本保障支出的增加额,按全部基本保障支出的增加额核定。
某县(市)困难程度系数=(该县(市)人员经费支出需求/该县市标准财力)/(Σ县级人员经费支出需求/Σ县级标准财力)
(四)控制财政供养人员奖励
以2008-2010年的年均财政供养人员为基础,按县(市)人口规模分档核定财政供养率,对低于同档平均供养率的县市给予奖励;对2008-2010年财政供养人员年均增幅低于全省县级平均增幅的县市给予奖励。奖励额按上述两项分别折算少供养人员数和人均奖励定额确定。用公式表示为:
控制财政供养人员奖励=(供养率低于平均水平折算少供养人员+供养人员增幅低于平均水平折算少供养人员)×人均奖励定额,其中:
某县(市)供养率低于平均水平折算少供养人员=该县(市)总人口×(该县(市)所在档平均供养率-该县(市)供养率)
某县(市)供养人员增幅低于平均水平折算少供养人员=该县(市)2009年财政供养人员×(全省县级财政供养人员平均增幅-该县(市)财政供养人员增幅)
(五)转移支付调整因素
为保障县(市)财政运行的稳定性,以省对县(市)财力性转移支付平均增长率为基准,对超过或者低于基准增长率的县(市)按适当增长率控制或者保障其实际增长率。为促进直管县加快发展,对省直管县和财政直管县分别按适当额度增加补助额。
四、省对省辖市本级转移支付的确定
根据省辖市本级和所辖城市区标准财政收入与标准财政支出需求差额,适当给于补助。
省辖市本级和所辖城市区标准财政收入计算办法与省对县(市)公共服务均等化补助财政标准收入计算办法相同。省辖市本级和所辖城市区标准财政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支出”三部分,人员经费按该省辖市和所辖城市区财政供养人员和全省统一标准计算;公用经费按该省辖市和所辖城市区财政供养人员(扣除离退休人员)和全省统一支出标准计算;专项支出按城市建设支出和配套支出分别计算。
五、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
转移支付资金要与市县自有财力统筹安排,主要用于落实津贴补贴政策、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和增加各项民生投入,要确保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十项民生工程”落到实处,确保“八策并举”各项措施顺利实施,特别要落实好教育发展纲要、城乡养老保险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重点项目,严禁用于“三公经费”等一般性支出,不得用于楼堂馆所等形象工程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