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预算处 | 发布时间:2011-03-31 10:23:49
根据《河南省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经研究,现将各地上报的2011年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拟扶持项目公示如下,公示期为2011年3月31日至4月6日。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向我厅反映(电话65808514),并提出书面意见,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我们将根据中央下达资金情况和项目次序确定扶持项目。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河南省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革命老区各项社会事业和谐发展,确保将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对革命老区人民的关怀落到实处,进一步规范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专项用于改善革命老区人民生产生活条件和促进革命老区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革命老区县(市、区,以下简称县),是指对中国革命作出较大贡献、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落后、财政较为困难,并且老区乡镇占本县乡镇的比例较高、县域内老区乡镇人口数较多的县。
第四条 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1.突出重点。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集中资金用于发展乡、村公益事业和解决与人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突出问题。
2.公开透明。资金使用和项目选择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纳入政务公开范围。
3.注重实效。坚持办实事、重实效,以社会效益为目标,强化绩效考评。
4.专款专用。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第五条 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革命老区专门事务、革命老区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具体包括:
(一)专门事务
1.革命遗址保护;
2.革命纪念场馆的建设和改造;
3.烈士陵园的维护和改造;
4.老红军、军烈属活动场所(老干部活动中心)的建设和维护。
(二)公益事业
1.农村沼气池、厕所以及乡村排水设施等村容村貌的建设和整治;
2.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建设及设备更新;
3.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及设备更新;
4.农村文化站所建设及设备更新;
5.农村敬老院建设及设备更新。
(三)基础设施建设
1.人畜安全饮水设施建设及维护;
2.农村困难群众安居工程;
3.乡村道路、桥涵建设及维护。
第六条 省财政厅对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采取“突出重点、集中投放、总额控制、滚动使用”办法,按项目进行管理,并考虑对各老区县管理和使用转移支付资金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对规划科学、论证充分的项目优先扶持。
第七条 革命老区县财政部门在省财政厅下达额度的2倍以内,编制本县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三年项目规划,并按轻重缓急申报年度具体项目(格式附后)。根据省财政厅的批复,建立本地区项目库,对资金实行专帐管理并认真组织项目实施。以后年度具体项目于每年2月底前上报省财政厅。
第八条 三年项目规划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符合革命老区资金的使用原则及范围,符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符合革命老区人民的愿望和需求。内容包括总体目标、实施计划及步骤、资金和项目管理措施、预期效果分析及监督检查措施等。
第九条 省财政厅汇总、编制全省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三年项目规划,上报财政部审定。根据财政部批准的三年项目规划,审定年度具体项目,并将审定意见及项目申报书于每年3月底前报财政部备案,经财政部同意后,10天内将年度具体项目批复县级财政部门,同时拨付资金。
第十条 省财政厅将根据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的需要,在省级财政按照中央补助额的2%—5%安排项目管理费,用于各级财政部门委托或聘请有关单位和评审机构进行项目评估、评审、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等开支。
第十一条 三年项目规划和年度具体项目一经批准后不得随意变更。年度具体项目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由县级财政部门及时提出申请报告,经省财政厅批准后方可变更,并将变更结果上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二条 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县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当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实施责任书,并根据项目进度或合同要求拨付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或国库集中支付。项目单位根据批复的项目预算,组织项目实施,基本建设类项目应当建立工程监理制度。
第十四条 项目完工后,县级财政部门组织对项目的技术、财务、资产等进行审核验收,出具项目验收报告,对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同时,设立财政部统一制定的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项目标志。
第十五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省财政厅的规定编制年度具体项目实施报告,于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上报省财政厅。
第十六条 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不得有偿使用,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投资经商办企业,不得用于购置交通工具、通讯设备以及其他与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原则及范围不相符的各项开支。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对县级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对完工项目进行项目评审,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进行日常检查。省财政厅要编制年度具体项目绩效评价和检查报告,于次年六月底前上报财政部。
第十八条 对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单位 项目名称
杞县
杞县老干部活动中心
内黄县
内黄县高庙至堤口公路
内黄县城关镇第一中心小学教学楼
内黄县城关镇第一初级中学教学楼
滑县
后谭公路四间房至高平段
濮阳县
胡状乡老王庄至安寨道路
胡状乡老王庄生产路
胡状乡史马羡至106国道道路
胡状乡老王庄至董楼沟桥道路
胡状乡七王庙至安寨道路
胡状乡桑元至老王庄至冯寨道路
胡状乡东草庙至雷庄道路
胡状乡西牛庄街至堤口道路
胡状乡留城至李家寨至濮坝路道路
胡状乡姚庄至赵楼道路
李家海至计量路道路
胡状乡胡状沟牛大张桥
文留镇革命烈士纪念碑
庆祖镇前付将营生产路
郎中乡芦里至黄河大堤道路
五星乡孟寨至李楼至桑元至张马羡道路
五星乡前固堆至后固堆道路
五星乡张楼至张马羡道路
海通乡五星乡张称湾道路
海通乡王称湾道路
胡状乡106国道至程庄至勘探路道路
城关镇南关村街道
王称固高庄至常楼道路
习城乡胡寨村街道
习城乡一座桥
徐镇镇后大寨道路
柳屯镇黄庙村道路
梁庄乡西于屯道路
梨园乡两座桥
胡状乡董楼沟桥
华野整军司令部旧址维修
白堽乡白堽北街至陈苗庄道路
胡状乡大柳寨至勘探路至106国道道路
白堽乡刘黄庄至勘探路道路
梨园乡梨园至董楼村道路
梁庄乡咸城村道路
胡状乡安寨村南至高城路道路
胡状乡牛大张至胡文路道路
白堽乡石寨至大堤道路
白堽乡五座桥
柳屯镇这河寨道路
梨园乡前朱寨至富民路道路
王称固赵庄至杨楼道路
城关镇黄彬道路
海通乡宁家村道路
清丰县
X017里城线公路
南乐县
马颊河谷金楼乡公路桥
城关镇东环至张果屯北街道路
张果屯乡桥梁
西邵乡G106至刘任村东道路
千口乡S209至千口街道路
寺庄乡谷吴路至油厂道路
福堪乡李胥平至寨肖家道路
谷金楼乡李孟路至西小楼道路
韩张镇裴屯南桥桥梁
杨村乡前吉楼村桥梁
谷金楼乡东邵郭村桥梁
谷金楼乡韩村桥梁
谷金楼乡西小楼村桥梁
寺庄乡豆村东桥梁
寺庄乡豆村桥梁
韩张镇裴屯村桥梁
城关镇东关村桥梁
张果屯乡朱庄村桥梁
千口乡张庄村桥梁
千口乡北仇庄村桥梁
千口乡闫村桥梁
谷金楼乡官庄村桥梁
千口乡陈村桥梁
梁村乡韩庄村桥梁
近德固乡善缘疃村东桥桥梁
近德固乡佛善村桥梁
福堪乡任屯桥桥梁
西邵乡刘苑村至李苑村道路
张果屯乡冯行道路
张果屯乡丁庄至S209道路
近德固乡张庄桥梁
福堪乡刘庄村桥梁
福堪乡万兴村桥梁
寺庄乡赵岳村桥梁
韩张镇贾耿村桥梁
千口乡库庄村桥梁
千口乡张庄集村桥梁
梁村乡张村道路
千口乡翟庄-东李村道路
范县
城关镇李庄至龙王庄乡栖凤楼道路
城关镇李庄至龙王庄乡栖凤楼供排水工程
唐梁庄村道路
台前县
孙口乡李明天村至张堌堆村道路
城关镇前三里村至油坊村道路
刘邓大军渡黄河纪念馆
烈士纪念馆
孙口乡李明天村至张堌堆村管网工程
夏邑县
夏邑县老干部活动中心
王营新村道路建设
顺和新村道路建设
孟楼村至S325线建设
刘花园新村道路建设
八里南村道路建设
八里北村道路建设
宁陵县
华堡乡华堡中心社区困难群众安居工程
程楼乡前张村、祁营村困难群众安居工程
阳驿乡后陈社区困难群众安居工程
黄岗乡安居工程排水设施建设
宁陵县刘楼乡安居工程排水设施建设
阳驿乡后陈社区排水设施建设
黄岗乡张桥村废黄河桥建设
张弓镇北村至东村至南村、北村至西村道路建设
柳河镇道南道北、市场街、府后路、府前街道路建设
乔楼乡卢庄-张店集、吴庄新村道路建设
睢县
河堤乡殷庄-轩楼-马蹄营砼道路
孙聚寨乡朱庄-刘六砼道路
孙聚寨乡孙司东-孙东砼道路
西陵寺镇牛李-李天西砼道路
匡城乡小刘庄-大刘庄砼道路
涧岗乡木鱼井-铁佛寺砼道路
河集乡秦店-张庄砼道路
长岗镇西王-徐庙砼道路
申家沟李宾集桥
祁河周塔桥
蒋河顺河桥
白庙乡东朱楼饮水安全工程
孙聚寨乡孙东、孙西、刘尧安全饮水工程
后台乡胡刚、草庙饮水安全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