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会计处 | 发布时间:2011-03-27 11:29:36
日博备用网址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豫财会[2010]48号
各省辖市财政局,有关县(市)财政局:
为加强我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范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家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法律法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豫政〔2009〕94号),我们制定了《河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省财政厅联系。
附件:河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二○一○年六月八日
附件:
河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范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基金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境内新农保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的新农保基金。
本办法所称新农保基金,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通过参加新农保的农民(以下简称参保农民)个人缴纳、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及其他方式筹集的,用于参保农民养老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新农保基金应当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确认、计量和披露。新农保基金独立于经办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条 新农保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会计年度自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季度、月份的起讫日期亦采用公历日期。
第五条 新农保基金的会计核算主要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六条 新农保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新农保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新农保基金的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等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二)新农保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和会计处理方法,确保会计指标口径一致、相互可比,会计处理方法前后期应当一致,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情况、变更原因以及对收支情况的影响,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加以说明。
(三)新农保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七条 新农保基金按本办法规定设置会计科目,编制会计报表。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的前提下,经办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办法作必要的补充,并报日博备用网址备案。
第八条 新农保基金应按以下规定运用农保基金会计科目:
(一)本办法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各经办机构不得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二)经办机构在填制农保基金的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列会计科目编号,而不填列会计科目名称。
第九条 经办机构应按以下规定编制和提供新农保基金财务报告:
(一)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和提供合法、真实、完整和公允的新农保基金财务报告。
(二)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组成。经办机构对外提供的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等,由本办法规定;经办机构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经办机构自行规定。
(三)新农保基金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新农保基金收支表。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披露主要会计政策及其变更的影响数、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和主要报表项目说明等内容。
报表分月份报表、季度报表和年度报表。月份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5日内报出,季度报表应于季度终了后10日内报出,年度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15日内报出。
报送单位: 月报、季报,报同级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年报,报同级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和上级业务部门。
根据工作需要增加其他报表时,另行通知。
(四)新农保基金会计报表必须做到数字真实、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手续齐备、编报及时。
(五)新农保基金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列至“分”。
(六)对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订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应注明经办机构名称、地址、成立年份、报表名称、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经办机构领导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十条 新农保基金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内部会计监督与控制以及相关会计基础工作等,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及内部控制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日博备用网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今后国家如有相关规定出台,从其规定。
第二章 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
第十四条 经办机构应当根据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编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对新农保基金进行会计核算。
在不违反本办法的前提下,经办机构可以根据核算和管理工作需要对明细科目的设置作必要的补充。
第十五条 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顺序号 编 号 名 称
一、资产类
1 101 现 金
2 102 收入户存款
3 103 支出户存款
4 104 财政专户存款
5 111 暂付款
6 121 债券投资
二、负债类
7 211 暂收款
三、基金类
8 301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四、收入类
9 401 农民个人缴费收入
10 402 集体补助收入
11 403 政府补贴收入
12 404 利息收入
13 405 转移收入
14 409 其他收入
五、支出类
15 501 基础养老金支出
16 502 个人账户养老金支出
17 511 转移支出
18 519 其他支出
第十六条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101 现 金
一、本科目核算新农保基金的库存现金。
二、经办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收支现金,条件具备地区,不得收付现金。
三、现金的核算内容如下:
(一)收到现金形式的收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相关收入科目。将现金存入银行,借记“收入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新农保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不得提取现金。
四、本科目应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进行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新农保基金的库存现金。
102 收入户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新农保基金存入规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收入户的款项。
二、收入户主要用于暂存尚未缴入财政专户的各项基金收入及本账户利息收入,应按期汇缴财政专户。收入户除向财政专户划转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
三、收入户存款的核算内容如下:
(一)收取农民个人缴费、集体经济组织补助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外地转入个人账户基金等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农民个人缴费收入”、“集体补助收入”、“转移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
(二)收到收入户的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三)按规定将收入户的资金划入财政专户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设置“收入户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收入户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开户银行提供的“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收入户存款账面结余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银行收入户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五、收入户存款月末余额必须按规定全部划入财政专户。划转后,本科目月末无余额。
103 支出户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新农保基金存入规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支出户的款项。
二、支出户主要用于接收财政专户拨入款项、支付基金支出款项、暂存该账户利息收入及将该账户利息收入缴入财政专户。除接收财政专户拨付款项与该账户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
三、支出户存款的核算内容如下:
(一)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二)收到支出户的利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划拨支出户的利息到财政专户,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支付基金支出时,借记“基础养老金支出”、“个人账户养老金支出”、“转移支出”、“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设置“支出户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支出户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支出户存款账面结余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银行支出户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支出户存款结余。
104 财政专户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新农保基金存入规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财政专户的款项。
二、财政专户存款的核算内容如下:
(一)按规定将收入户的资金划入财政专户,借记本科目,贷记 “收入户存款”科目。
(二)收到同级国库拨入的政府补贴,借记本科目,贷记“政府补贴收入”科目。
(三)收到财政专户存款利息,债券投资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四)由财政专户向支出户拨入资金,借记“支出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将支出户的存款利息按规定转入财政专户,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
(六)核算因基金管理需要发生的往来款项。
三、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设置“财政专户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财政部门转来的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和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财政专户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财政部门、开户银行提供的“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财政专户存款账面结余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财政专户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财政专户存款结余。
111 暂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新农保基金收支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暂付款项。
二、发生暂付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等科目。收回款项时,借记“支出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暂付款种类和对方单位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结清的暂付款。
121 债券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用新农保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
二、按规定购买国家债券,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国家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或按规定转让时,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按债券账面价值,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国家债券的种类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持有的债券价值。
211 暂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新农保基金收支活动中形成的暂收款。
二、发生暂收款时,借记“收入户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结清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农民个人缴费收入”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暂收款的种类和往来单位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偿付的暂收款。
301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
一、本科目核算新农保基金全部收入扣除全部支出后的滚存结余。下设“基础养老金结余”、“个人账户养老金结余”等二级科目。
二、期末,将“农民个人缴费收入”、“集体补助收入”、“政府补贴收入—缴费补贴”、“政府补贴收入—特殊群体缴费补助”、“利息收入”、“转移收入”、“其他收入”科目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下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结余”,借记农民个人缴费收入”、“集体补助收入”、“政府补贴收入—缴费补贴”、“利息收入”、“转移收入”、“其他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个人账户养老金结余);将“政府补贴收入—基础养老金补贴” 科目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下的“基础养老金结余”, 借记“政府补贴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基础养老金结余)。将“个人账户养老金支出”、“转移支出”、“其他支出”科目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个人账户养老金结余),贷记“个人账户养老金支出”等科目;将“基础养老金支出”科目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下的“基础养老金结余”,借记本科目(基础养老金结余),贷记“基础养老金支出”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历年积存的新农保基金结余。
401 农民个人缴费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参保农民按照规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本科目应按费款所属期间设置“当期”、“补缴”明细科目。
三、农民个人缴费收入的核算内容如下:
(一)收到参保农民本年度个人缴费时,借记“收入户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当期)科目。
(二)收到符合条件参保农民补缴以前年度个人缴费时,借记“收入户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补缴)科目。
(三)期末,将本科目贷方余额转入相关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结余”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结转后无余额。
402 集体补助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指村集体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给予的缴费补助。
二、集体补助收入的核算内容如下:
(一)收到本年度集体经济组织补助资金时,借记 “收入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贷方余额转入相关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结转后无余额。
403 政府补贴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各级政府按照规定标准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农民人数补助的基础养老金和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参保农民缴费(不含补缴)给予的补贴。
二、本科目应根据补助项目类别设置“基础养老金补贴”、“缴费补贴”、“特殊群体缴费补助”等二级明细科目,再按补助资金来源渠道在二级明细科目下设置“中央”、“省”、“市”、“县(市、区)”等三级明细科目。
三、政府补贴收入的核算内容如下:
(一)收到本年度政府补助资金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贷方余额转入相关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缴费补贴)和本科目(特殊群体缴费补助),贷记“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基础养老金补贴),贷记“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基础养老金结余”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结转后无余额。
404 利息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新农保基金持有的资金购买国家债券、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
二、利息收入的核算内容如下:
(一)收到本年度财政专户利息收入时,直接计入财政专户,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收到本年度收入户利息收入时,计入收入户存款,借记“收入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收到本年度支出户利息收入时,计入支出户存款,借记“支出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将支出户利息收入转入财政专户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
(四)新农保基金持有的国家债券到期兑付、转让取得利息时,计入财政专户存款,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期末,将本科目贷方余额转入相关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结余”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结转后无余额。
405转移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因参保农民跨县(市、区)流动而划入的新农保基金。
二、转移收入的核算内容如下:
(一)收到转入的基金,借记“收入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贷方余额转入相关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结余”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结转后无余额。
409其他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新农保基金的捐赠收入及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
二、其他收入的核算内容如下:
(一)收到社会捐赠等其他收入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收入户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贷方余额转入相关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结余”等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结转后无余额。
501 基础养老金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应由新型农村社会养老基金支付基础养老金支付项目。
二、基础养老金支出的核算内容如下:
(一)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的基础养老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 “支出户存款”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借方余额转入有关基金科目。借记“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基础养老金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02 个人账户养老金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应由新型农村社会养老基金支付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项目。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支出的核算内容如下:
(一)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 “支出户存款”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借方余额转入有关基金科目。借记“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11 转移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因参保农民跨县(市、区)流动而划出的新农保基金。
二、转移支出的核算内容如下:
(一)划出基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借方余额转入相关基金科目,借记“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结余”,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结转后无余额。
519 其他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新农保待遇性质的支出。
二、其他支出的核算内容如下:
(一)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支付其他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借方余额转入相关基金科目,借记“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结余”,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结转后无余额。
第三章 会计报表种类及格式
第十七条 会计报表种类
报表编号 |
报表名称 |
编 报 期 |
会新农保01表 会新农保02表 |
资产负债表 新农保基金收支表 |
月报、季报、年报 月报、季报、年报 |
第十八条 会计报表格式
资产负债表
会新农保
编制单位: 年 月 日 单位:元
项 目 |
行次 |
年初数 |
期末数 |
一、资产: |
1 |
||
现金 |
2 |
||
收入户存款 |
3 |
||
支出户存款 |
4 |
||
财政专户存款 |
5 |
||
暂付款 |
6 |
||
债券投资 |
7 |
||
资产合计 |
8 |
||
二、负债: |
9 |
||
暂收款 |
10 |
||
负债合计 |
11 |
||
三、基金: |
12 |
||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基础养老金结余 |
13 |
||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结余 |
14 |
||
基金合计 |
15 |
新农保基金收支表 会新农保02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单位:元
项目 |
行次 |
本期数 |
本年累计数 |
一、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
1 |
||
1、农民个人缴费收入 |
2 |
||
2、集体补助收入 |
3 |
||
3、政府补贴收入 |
4 |
||
4、利息收入 |
5 |
||
5、转移收入 |
6 |
||
6、其他收入 |
7 |
||
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支出 |
8 |
||
1、基础养老金支出 |
9 |
||
2、个人账户养老金支出 |
10 |
||
3、转移支出 |
11 |
||
4、其他支出 |
12 |
||
三、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结余 |
13 |
第四章 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第十九条 资产负债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在月末,季末,年末,全部资产、负债及基金结存的情况。
二、本表“年初数”栏各项数字,应根据上年末本表“期末数”所列数字填列。如果本年度资产负债表规定的各个项目名称和内容与上年度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年末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年初数”栏内。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一)“现金”项目,反映库存现金余额。本项目应根据“现金”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二)“收入户存款”项目,反映收入户存款余额。本项目应根据“收入户存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三)“支出户存款”项目,反映支出户存款余额。本项目应根据“支出户存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四)“财政专户存款”项目,反映财政专户存款余额。本项目应根据“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五)“暂付款”项目,反映尚未收回的暂付款项。本项目应根据“暂付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六)“债券投资”项目,反映持有的债券投资的价值。本项目应根据“债券投资”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七)“暂收款”科目,反映尚未偿付的暂收款。本项目应根据“暂收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八)“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项目,反映截止到本期末历年积存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结余。本项目应根据“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第二十条 新农保基金收支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新农保基金在月份、季度、年度内收入、支出及结余情况。
二、本表“本期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期实际发生数,本表“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本月末止的累计实际发生数。
三、本表“本期数”栏各项目的内容及填列方法:
(一)“农民个人缴费收入”项目,反映收到的参保农民按照规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本项目应根据“农民个人缴费收入”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填列。
(二)“集体补助收入”项目,反映乡(镇)、村集体经济等组织对参保农民给予的缴费补助。本项目应根据“集体补助收入”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填列。
(三)“政府补贴收入”项目,反映收到的各级政府按照规定标准和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农民人数补助的基础养老金以及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参保农民缴费(不含补缴)给予的补贴。本项目应根据“政府补贴收入”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填列。
(四)“利息收入”项目,反映新农保基金持有的资金购买国家债券、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利息收入”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填列。
(五)“转移收入”项目,反映参保农民跨县(市、区)流动而划入的新农保基金。本项目应根据“转移收入”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填列。
(六)“其他收入”项目,反映收到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新农保基金的捐赠收入及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其他收入”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填列。
(七)“基础养老金支出”项目,反映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开支的养老金。本项目应根据“基础养老金支出”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八)“个人账户养老金支出”项目,反映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开支的养老金。本项目应根据“基础养老金支出”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九)“转移支出”项目,反映参保农民跨县(市、区)流动而划出的新农保基金。本项目应根据“转移支出”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十)“其他支出”项目,反映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部门核准开支的其他新农保待遇性质的支出。本项目应根据“其他支出”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十一)“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结余”项目,反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各项收入减各项支出后的结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