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发布时间:2010-07-14 15:11:37
各省辖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节能办),有关县(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为支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规范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0]249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合同能源管理的重要意义。节能服务公司与用户签订能源管理合同,为用户提供节能诊断、融资、改造等服务,并以节能效益分享方式回收投资和获得合理利润,可以大大降低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资金和技术风险,充分调动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积极性,是行之有效的节能措施。通过实施财政资金奖励,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对引导节能服务公司发挥市场机制促进节能减排具有重要推动作用。各地区要充分认识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节能服务产业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协同配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组织开展节能服务公司初审工作。各省辖市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及时通知辖区内有关节能服务公司,按照《办法》及节能服务公司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申请报告编制格式要求(见附件二)报送有关材料。各地要对企业申报资料严格把关,逐个进行现场核实,并于
三、做好节能服务公司动态管理。各省辖市财政局会同节能主管部门,于每季度结束当月25日前组织符合奖励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认真填报上报本季度《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季度统计情况表》(见附件三)。
四、省财政厅将会同发展改革委根据《办法》规定,研究制定实施细则(另行印发)。
附件:一、《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0]249号)
二、节能服务公司备案申请报告编制格式
三、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季度统计情况表
(联系人:鲍晓岚 联系电话:0371-65808915
刘 霆 联系电话:0371-69691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