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做好201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报备工作的通知
来源:会计处 |
发布时间:2010-04-09 11:10:23
各省辖市财政局、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201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0〕8号)和《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以下简称《办法》)、《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07〕6号)、《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财会〔2007〕9号)等相关规定,现就201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材料报备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财政局应当高度重视,将报备工作同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紧密结合起来,通过事务所材料报备,全面、深入掌握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现状、发展趋势等,为加快本地区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积累真实可靠的基础资料。
二、201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材料报备,实行书面报备与网上报备同步进行。各市财政局应通过多种方式督促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按时完成报备。各会计师事务所在完成网上报备的同时,要将书面材料上报当地财政局会计科(处),省直会计师事务所直接上报省财政厅会计处,网上报备数据应同书面报备中的有关数据一致。
三、会计师事务所书面报备内容包括:(1)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附表1);(2)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情况表(附表2);(3)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情况表(附表3);(4)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利润表;(5)对分所的业务管理和执业质量控制情况的说明;(6)对本年度计提职业风险基金的说明或保单复印件。
四、各市财政局应当在事务所报备的基础上,认真做好资料的汇总分析工作,形成本地区的行业管理情况报告。
各市行业管理情况报告中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1)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报备审查情况汇总表(附表7);(2)会计师事务所规模分布表(附表8);(3)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汇总表(附表9);(4)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汇总表(附表10);(5)本地区行业管理与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6)加强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的建议。
五、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配备专门人员保质保量地做好材料报备工作。主任会计师应当对报备材料的真实性、完善性负责。财政厅将会同有关市财政局,择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备工作质量和内部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六、各会计师事务所务必于2010年5月10日之前完成网上报备和书面材料的报送工作,各市财政局应当于2010年5月31日前将本通知第四条规定中的本地区行业管理情况报告及有关事务所报备材料报财政厅会计处,同时将本地区行业管理情况报告的电子文档发至联系人信箱。
联系人:范文亮 0371-65808021 fanwl168@163.com
二○一○年四月二日